近親結婚的範圍
近親(或稱親緣關係)是指三代或三代以內有共同的祖先。
從有共同祖先的那一代計起,算第一代,依此類推。如表兄妹結婚,雙方的外祖母屬第一代,雙方的母親屬第二代,表兄妹結合就是第三代。
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結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中原文如下:“(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父輩與子輩之間才屬於三代以內。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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