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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近親結婚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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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近親結婚的範圍

我國結婚是有一定的條件的,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結婚的,在我國除了年齡不到或者身體狀況不允許結婚之外,還有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不能近親結婚,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不能近親結婚的範圍是什麼吧。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明確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直系血親,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親,即所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的血親。上溯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皆為直系血親。

旁系血親指雙方之間無從出關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親。如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於祖父母的伯、叔、姑至侄子女之間,堂(表)兄弟姐妹之間皆為旁系血親。同父母所生者為全血緣親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所生者,為半血緣親屬。

不能近親結婚的範圍 第2張

不能近親結婚的範圍:

1、父母和子女之間、爺爺奶奶和孫子孫女之間、姥姥、姥爺和外孫子、外孫女之間,當然不能結婚。

2、和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姑姑、姨母不能結婚。

3、和自己的親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能結婚。

4、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5、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

不能近親結婚的範圍 第3張

6、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我國民法典明確的規定近親是不能結婚的,希望大家在生活中要注意這方面,若大家還有了解結婚登記的程序或者結婚的條件等相關的法律知識,歡迎找尋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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