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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親結婚法律怎麼處理,近親結婚結婚證生效嗎

一、近親結婚法律怎麼處理?

近親結婚法律怎麼處理?近親結婚結婚證生效嗎?

近親結婚在我國法律上屬於無效婚姻,不被認可。

按照現行法律,近親結婚並沒有具體的法律處罰措施,但屬於近親關係的婚姻登記機關是不準予登記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如果隱瞞事實騙取了登記,其婚姻也是存在婚姻無效的因素,法院有權撤銷該婚姻。近親結婚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婚姻無效的情形。

目前我國禁止結婚的血親範圍可以分為兩大類:

(一)真系血親。即父母和子女之間;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之意 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和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之間。

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6條第四款規定,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結婚登記。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姐妹之間、堂兄弟姐妹之間、表兄弟姐妹之間,叔伯與侄女之間、姑媽與侄子之間、舅父與外甥女之間、姨媽與外甥之間。

二、近親結婚結婚證生效嗎?

法律規定三代嫡系血親不允許結婚,否則辦理的結婚證也屬於無效。

我國現行法律關於親屬關係遠近的區分採用傳統的世代計算法,即以已身為一代,從已身往上數,父母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三代。

依此類推,所以屬於這些關係以內的人結婚就屬於近親結婚。

據此,可將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範圍列舉如下: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緣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半血緣的兄弟姐妹。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雖然在名義上也以兄弟姐妹相稱,但實際並無血緣關係。

(2)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上下輩旁系親屬,包括叔、伯、姑與侄兒、侄女,舅、姨與外甥、外甥女。

(3)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平輩旁系親屬,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近親結婚易將雙方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遺傳給後代,不利於民族的健康和人類的發展。

所以我們應避免近親結婚,有效地控制遺傳性疾病的發生率,提高整個中華民族的人口質量。

三、近親結婚怎樣解除婚姻?

近親結婚想要解除有兩種途徑: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協議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併發給離婚證。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後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後,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調解不適用於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