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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近親結婚的範圍是怎樣的

結婚2.75W
不能近親結婚的範圍是怎樣的
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明確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之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直系血親,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親,即所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的血親。上溯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皆為直系血親。旁系血親指雙方之間無從出關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親。如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於祖父母的伯、叔、姑至侄子女之間,堂(表)兄弟姐妹之間皆為旁系血親。
不能近親結婚的範圍:
(1)父母和子女之間、爺爺奶奶和孫子孫女之間、姥姥、姥爺和外孫子、外孫女之間,當然不能結婚。
(2)和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姑姑、姨母不能結婚。
(3)和自己的親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能結婚。
(4)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5、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
6、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至於我們常説的“遠房親戚”,一般都沒有直接的血緣關係,不屬於禁止結婚的近親屬範圍。
法律依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標籤:近親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