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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居關係而主張“青春損失費”能否得到支持

“青春損失費”根本不是一個具有法律意義的詞彙,在我國法律中無從找到相關規定。而且這種情況,也不屬法律規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補償的範圍之內的。不屬於解釋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換言之,當雙方分手時,同居關係隨之自行解除,一方無權向另一方請求物質或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因同居關係而主張“青春損失費”能否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