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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能否要求支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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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能否要求支付扶養費

在當今社會,同居是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人們也都比較接受。那麼在男女雙方屬同居關係下能否要求支付撫養費呢?同居雙反的債務又該如何處理呢?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知識,請閲讀了解。

網友提問:

同居關係可否要求扶養費,同居關係的債務如何處理?

律師解答:

一、同居一方可否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

我國的《民法典》只規定了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而沒有明確規定同居關係的雙方之間的扶養義務。也就是説,一般情況下,在同居關係解除後,無論男方女方,都沒有權利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因為,在我國,同居關係是得不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的,因為究竟是登記結婚還是簡單同居,男女雙方有自主的選擇權,掌握着主動權,既然選擇了同居而沒有進行婚姻登記,就要自己承擔同居關係帶來的各種社會後果和法律後果。因此,在通常情況下,同居的一方不能在同居關係解除時請求對方支付扶養費或精神損失費的。除非是下面兩種情況:

(一)同居期間一方患有嚴重的疾病還沒有治癒。

(二)另一方有經濟幫助的能力。如果他個人的經濟收入都滿足不了自己的生活需要,法院也不能強令為對方支付費用。

此兩種情況下,一方可對另一方自願給付。

二、同居關係雙方的債務處理

對於同居雙方的債務處理方法,法律也沒有明文規定,司法實踐中通常這樣處理: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務,按共同債務處理,即同居關係解除時要平均分擔債務。有下列情形的,認定為一方各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一)男女雙方約定好由各人負擔的債務。

(二)一方以各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不管第三人是否知道雙方是同居關係。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收入卻沒有用於共同生活。

(四)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