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能主張青春損失費
“青春損失費”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經常提到的一個概念,但是我國法律中沒有這個概念。實踐中,解除同居關係時經常有給付青春損失費的請求,也有部分離婚訴訟中當事人要求青春損失費的,實踐中以女性主張該請求為主。
嚴格來説,“青春損失費”是十足的“民間語言”,從未見於任何法律。正因如此,當事人關於“青春損失費”的主張因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持。
若當事人一方要向另一方主張青春損失費的話,最好是雙方私下協商達成一致。若是在這方面產生了糾紛,而起訴到法院的話,往往法院是不會支持一方關於青春損失費的主張。由此可見,若需要主張青春損失費,協商的方法相對比較容易實現。此外,有些時候,青春損失費也可能按照離婚損害賠償來主張。
“青春損失費”應當按照離婚損害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進行理解。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青春是一去不返的,耗費了大好的青春時光因對方的問題而未能相守在一起,要求獲得青春損失費無可厚非,然而該如何主張確實很值得思考。現實生活中,有要求獲得青春損失費成功的,也有失敗的。青春損失費的主張,需要好好思考,莫讓青春懊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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