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後,當事人可否要求賠償“可得利益”損失?
合同解除後,守約一方當事人可否就“可得利益”損失請求對方賠償呢?如果可以,“可得利益”如何計算?
律師解答:合同解除後,當事人可以就“可得利益”損失要求賠償。《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的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上述規定可知,當事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損失包括“可得利益”,但有限制條件,即所要求的損失存在,與違約方的行為有因果關係,並且不得超過簽訂合同時的預期。
那麼,“可得利益”損失如何計算呢?律師認為,可得利益賠償的標準應當是通過賠償使受害人處於合同已被適當履行的狀態。因此,首先應確定合同如能履行時,非違約方所應該獲得的利益;其次:則要確定因為違約而迫使非違約方所處的現實利益狀態。二者之間的差距即為非違約方所遭受的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而賠償可得利益的極限就是合同如能履行時非違約方獲得的利益。確定可得利益賠償的範圍,必須根據上述標準,而不能以受害人在合同訂立之前的利益狀態為標準。如果僅僅確認後一種狀態,那麼儘管受害人在訂立合同後為準備履行或作出履行所支付的代價獲得了補償,但其訂約所期待的利益並沒有實現。對於違約方來説,雖然作出了賠償,但可能並未使其承擔不當得利的後果,在違約本身就是為了獲得比履行所能獲得的更多的利益的情況下,此種賠償顯然對違約方十分有利,其結果會誘發違約行為。所以,只有按照使受害人處於合同已被適當履行的狀態的標準進行賠償,才能維護交易秩序,防止當事人隨意違約。除特定物買賣以外,此種賠償能夠實現當事人訂約所期待的全部利益。當然,在特殊情況下,如果非違約方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完全超過了可得利益的損失,應應該實際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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