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能主張青春損失費嗎
離婚3.19W
青春損失費一般是指在男、女雙方因戀愛分手或婚姻關係解除後,男方或女方(一般為女方者居多)自己覺得為對方付出較多,希望對方對自己的青春損失進行一定經濟上的補償。那麼離婚青春損失費就只是指在離婚糾紛中,一方主張對方在經濟上彌補自己的青春損失。從法律的角度看,離婚青春損失費是一個民間發展而來的詞,是沒有被直接認可和支持的。根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其中並沒有賠償青春損失費的規定,也就是説要求青春損失費的賠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一方在離婚訴訟中,認為自己確實遭受到精神損害,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一方在離婚訴訟中,認為自己確實遭受到精神損害,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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