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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效力的如何確認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效力應該如何認定?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在哪些情況下是無效的的合同?本文主要就是針對這連個問題作出瞭解答,僅供各位讀者朋友參考。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效力的如何確認

一、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情況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1)不具有經營建築活動主體資格的企業或個人;

(2)未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投資計劃;

(3)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

(4)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名義轉包給第三人;

(5)建設工程總承包人未經建設單位同意,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

(6)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轉包。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並以被掛靠企業名義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1)不具有從事建築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夥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築活動資格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資質等級低的建築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如其本身具備施工能力,工程已施工完畢且經驗收合格的,一般不宜認定合同無效。

(3)不具有工程總包資格的建築企業以具有總包資格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無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無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報建手續的“三無”工程建設施工合同,應確認無效;但在合同履行中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已不存在“三無”情形或在起訴前已補辦手續的,應確認合同有效。

4、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超規模建設所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經批准可補辦手續,且無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應確認合同有效。

5、對承包人超越建築資質等級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如承包人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符的等級條件,工程質量符合設計要求並驗收合格的,可按有效合同處理,並以合同約定的建築資質等級結算工程款。但嚴重超越本企業建築資質等級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對此應從來把握,建設部原《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指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該規定已被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規定取代)第二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所核定的承包工程範圍進行工程承包活動,少數市場信譽好、素質較高的企業,經徵得業主同意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可適度超出該核定的承包工程範圍承攬工程。

6、承包人跨省區或跨市承攬建設工程但未辦理外來施工企業承包工程許可手續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責令承包人補辦有關手續,並由有關行政部門按規定處理,而不應據此認定合同無效。

7、對必須實行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未實行招標的,合同無效;對不是必須實行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包人直接發包後,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人已開始履行合同的,不宜以建設工程未實行公開招標為由,認定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8、建設工程合同中帶資、墊資和墊款承包工程的條款應確認無效,對承包人已帶資、墊資和墊款承建的工程,發包人應支付該款相應的利息。

外商投資建築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我國境內帶資承包工程,合同中的帶資條款應認定有效。

9、建設工程合同對工程款結算沒有約定或雖有約定,但發包人與承包人自行結算達成的結算協議有效。屬國家投資建設的重大工程,並由國家對工程款結算依法進行管理的除外(需要進行國家審計監督)。

10、具備法人資格的承包人的內部分支機構,具備一定的技術能力,對外具備一定的責任承攬能力,且在其營業執照的範圍內對外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應視為承包人對其行為已授權,其簽訂的合同有效,並應以該承包人的建築資質等級結算工程款;無營業執照的建築施工隊以承包人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無效。承包人的內部職能部門對外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一般情況下不能否定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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