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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法律風險防範的內容

建築工程是很重要的工程,其工作量大,危險度高,受到很多相關政策以及法律的監管。在簽訂建築工程合同時,需要注意的方面有很多,包括工程的進度,施工的合法性,以及相應的風險防範。那麼建築工程合同法律風險防範包含哪些內容?以下就是本站小編總結的相關內容,以供大家參考。

建築工程合同法律風險防範的內容

一、工程招投標和合同簽訂階段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通過招標投標,是目前施工企業承攬工程的主要方式,但也是目前我國違法犯罪現象發生較多的領域。

1、在招標階段,施工企業作為潛在投標人,在獲取招標信息後,首先需認真準備資格預審文件,在資格預審通過後要仔細分析招標文件和考察投標項目。招標階段,潛在投標人的主要法律風險有:

(1)招標項目虛假或者不具備招標基本條件:對招標範圍作不實宣傳,甚至招標項目可能根本不存在;招標範圍和規模屬於國家限制投資的,未經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招標項目沒有相應的資金,且資金來源沒有落實。

(2)招標人主體不合法:招標人沒有依法登記,不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招標人既不是建設單位又不是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對招標項目沒有處分權。

(3)招標人規避招標或者擅自改變招標方式:如將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將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實現邀請招標,其主要目的是逃避監管。

(4)招標文件有歧視性內容:如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5)招標文件不完整、不準確:招標文件對評標標準表述不明確;招標文件中沒有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對現場條件、技術要求和報價規定有遺漏或者相沖突甚至矛盾。

(6)虛假招標,明招暗定。

施工企業在獲得招標信息後,首先要審查招標項目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包括該項目目前處於哪個階段、已經過哪些審批等,並應到項目實施地點實地考察。虛假的或者違規的項目,毫無疑問會給投標人帶來損失。一些人對違規項目的認識不足。違規項目在被政府獲悉後,可能隨時被叫停或者查處,其次要對招標人進行資信調查,包括審查其營業執照,有無對招標項目的處分權,資金來源及資金落實情況等。對招標人信用不佳的項目,應勇於放棄。對需要墊資施工的項目,應對合同條件和資金收支計劃仔細研究,謹慎決策。

在資格預審通過後,施工企業應選派有經驗的人員研究招標文件、參加現場踏勘和招標答疑。對現場條件、市場狀況和合同文件,凡是影響施工方案和投標報價的因素,都應予以考慮。只有準確識別工程實施的條件,弄清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風險邊界,才能避開招標文件的陷阱或埋伏。

2、在投標階段,施工企業作為投標人,需響應招標文件,編寫施工技術方案和確定報價,並及時遞交投標文件。投標階段的主要法律風險有:

(1)投標文件不被招標人接受:包括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2)投標文件被視為廢標:包括無單位蓋章並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3)低於成本價投標。

(4)弄虛作假投標:如掛靠投標。

(5)串通投標:包括招標人與投標人的串通投標(如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中標後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等)和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如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後再參加投標等)。

為防範上述風險,投標人首先需牢記招標文件的“投標須知”規定,倒排投標工作。對施工方案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應有必要的論證。投標報價要合理並有競爭性,注意不要遺漏有關項目和費用。投標技巧運用應適當,以增加投標競爭力。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要求,辦妥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標書形成的時間和場所應精心選擇,以防泄密。標書遞交前應仔細檢查,避免產生廢標。

由於我國目前的招標投標尚不規範,實際運行的潛規則較多。施工企業要在本行業生存和發展,就必須遵從和適應這些潛規則。有些規則是我國法律不禁止的,如陪標、議標,有些則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如串標、圍標。施工企業身在這些遊戲規則從中,應注重自我保護。施工企業為獲取市場廣交朋友無可厚非,但俗話説得好:“沒有永遠的朋友,只有永遠的利益”。施工企業既不是這些規則的制定者,也不是這些規則的最大獲益者,沒有理由不留一手。

3、在評標階段,投標人主要是應評標委員會的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評標階段的主要法律風險有:(1)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不合法:主要是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具有法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專家總數未達到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未迴避。(2)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改變評標標準。(3)投標文件被評標委員會認為未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4)招標人否決所有投標。

在這一階段,投標人應組織強有力的人員,回答招標人方面的質疑。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儘可能收集評標相關信息,關注評標進展情況。

4、從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開始,招標人和中標人進入合同談判階段。中標人應選擇有合同談判能力和有經驗的人為主進行合同談判。談判中應要求對業主不及時發佈指令或者批覆、不及時檢查和驗收,不及時結算或者支付工程款有應對措施。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願的要求,中標人有權而且應當拒絕。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如被認定中標無效,當事人除承擔行政責任外,所籤合同無效。

5、合同簽訂應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雙方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包括工期、質量和價款)的其他協議。對於“黑白合同”(即雙方訂立一份合同用於向招投標監督機構備案稱“白合同”,另訂一份合同用於實際履行稱“黑合同”,兩者的實質性內容不一致),司法解釋規定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合同履行是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關鍵,承包商需對合同目標和任務進行分解和落實,跟蹤、檢查、控制合同進展,協調合同內外關係。在履約過程中,合同風險點多面廣,合同管理的廣度、深度和難度都很大。

1、與業主(包括監理)的關係:業主與總承包商的合同通常被稱為主合同,業主與總承包商的關係,是項目管理各方關係的核心。施工企業嚴格按照已與業主簽訂的總承包合同履行,是搞好雙方關係的根本。承包商在這方面的法律風險主要有:

(1)資源投入不滿足合同要求:主要是大型施工設備和關鍵管理人員不能到位,被業主和監理認為嚴重影響合同的履行。

(2)施工進度滯後:分為可以原諒的拖期(歸結於業主的或者外界的原因)和不可原諒的拖期(歸結於承包商的原因)。

(3)野蠻施工,不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執行,發生質量、安全或者環境事故。

(4)對合同文件的解釋各方不一致:主要是對施工要求和價款確定的理解存在差異。

(5)根據業主或者監理口頭指令行事,事後未及時確認,對是否變更、變更的內容、變更的原因等無法佐證。

(6)證據意識不強,不注重證據的收集、分析和保管。

(7)業主拖延辦理計量、結算和支付,其實質是拖欠工程款。(8)未及時行使依據法律和合同享有的權利,如抗辯權、停工權、索賠權、提交爭議調解或者仲裁權。

為此,施工應採取如下風險防範措施:

(1)注重合同分析,分解並落實合同履行管理職責:根據合同履行涉及的範圍,將管理職責分解落實到部門、人員,不留死角和缺口;分析合同漏洞和利弊之處,尋找合同變更機會;辯識合同風險,研究、制定風險對策(如分包、保險等)。

(2)優化施工方案,保證工期、質量和安全,節約成本或者提高經濟效益。

(3)因承包商原因改變施工方案,包括合同承諾的人員、設備不能到位或者需要變動,應及時與業主和監理溝通,取得他們的同意或者諒解。

(4)對業主和監理的工作進行跟蹤和督促:包括是否及時提供場地、交付圖紙、下達指令、做出答覆,是否及時檢查和驗收,是否及時支付工程款。

(5)養成依法施工和按合同施工的意識和習慣,確保施工過程符合法律和合同要求,減少不必要的開支,避免反索賠。

(6)做好工程價款結算和催收,避免工程款被拖欠的風險和資金鍊斷裂的危險,緩解資金壓力。

(7)加強變更和索賠管理:注重勤簽證、巧索賠意識習慣的養成;明確技術、商務等部門和人員的簽證職責,實行量化考核;研究業主的簽證規則,制定有針對性的對策;充分利用會議紀要、補充協議、簽證單、通知、函件等各種證據形式;把握索賠的技巧和時機,並不斷總結索賠成功規律。

(8)做好合同信息管理:確定專門的信息收集和保管人員,注意信息的分析和利用,並落實文件的簽收和發出。

2、與分包商和供應商的關係。施工企業為履行與業主簽訂的主合同,往往需要向分包商採購勞務,向供應商採購材料和設備。分包合同是目前合同糾紛的高發區,常見法律風險有:

(1)分包未經業主同意:業主在對總承包商不滿意時,可以隨時要求其清退該分包商。

(2)分包商主體資格不合法:包括無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已被吊銷、註銷;未取得建築業資質證書或者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資質證書範圍和等級不符合合同要求。

(3)分包合同不規範,總承包商未將風險有效轉移到分包商。

(4)分包商履約能力差,工期、質量、安全等沒有保證。

(5)分包商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不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

(6)消極處理有關事故或糾紛,將矛盾上交總承包商或者業主。

為有效防範分包法律風險,施工企業需做好以下工作:

(1)審查分包隊伍的資格資質條件,避免與不合法的隊伍簽約。

(2)審查分包隊伍的施工技術、設備、人員,調查瞭解其業績和信譽,不要選擇施工能力差、履約沒有保證的隊伍。

(3)督促分包單位提供履約擔保和辦理保險。

(4)根據總包合同編寫分包合同範本,對同樣性質的分包合同條件應統一,以便職能部門實施管理。

(5)組織分包合同評審,避免合同漏洞,並將最大限度地轉移給分包商;實行先審後籤,先簽後用,杜絕事實合同現象。

(6)明確雙方人員的職責分工和授權,避免計量簽證、收付款和材料人員超越授權,不按程序辦理。

(7)統一辦理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並投保其他必要險種。

(8)嚴格施工過程控制,以事前審核和事中監管為主,改變以包代管、以罰代管的意識習慣。

(9)對分包單位的管理要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包括人(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拖欠工資)、財(是否挪用資金)、物(設備是否按約進場、材料是否質量合格),有無偷工減料,有無層層轉包,有無詐騙或者賄賂等等。

3、合同外關係的處理:許多單位雖然與施工企業沒有合同關係,但對施工企業能否順利履行合同有很大的影響。其中最重要的是政府部門,這方面的法律風險主要是:施工企業不能合同施工所必要的行政許可,或者因違反有關法律規定而遭受行政處罰。據此,施工企業的應對措施是依法辦事,即依法申請和依法維權。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關於建築工程合同法律風險防範的總結,建築工程合同法律風險防範的內容又很多,其中承包商需要對合同目標和任務進行分解和落實,跟蹤、檢查、控制合同進展,協調合同內外關係。為了防範法律風險,還需要嚴格的審查施工隊伍,明確不同人員的分工,辦理相應的保險,嚴格管理施工過程。如果您對以上內容有所疑問,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婁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