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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掛靠關係法律責任是?

1、掛靠經營關係的建築施工企業以自己的名義或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簽訂的承包合同,一般應以掛靠經營者和被掛靠單位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
2、掛靠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掛靠協議無效。雙方應分別承擔過錯責任;
3、該施工單位與使用其名義承攬工程的單位或個人對建設單位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建設單位在知情的情況下仍與該被掛靠的施工企業簽訂合同,則建設單位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5條規定: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築施工企業,並以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建築工程合同而被起訴的,應將施工人和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列為共同被告;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對施工人因承攬的工程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工程掛靠關係法律責任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