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合同如何訴訟的問題,該如何確定?
在眾多合同問題中,房地產問題相當的多,很多人對房地產存在很多問題,比如説建築歸屬權問題如何裁定?建築合同如何訴訟?訴訟的主體又是誰呢?這些問題都有待於被解釋,為此針對建築合同如何訴訟的問題,本文將從以下進行説明。
建築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指發包人和承包人,然而企業中會有子公司、分公司等。那麼建築合同案件的訴訟主體中,原告是誰,被告是誰,共同被告又是誰?比如借用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所簽訂合同的主體是誰?就上述問題,小編為您一一介紹。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指發包人與承包人。
企業可按合同約定確定相應的對方當事人。但企業本身主體又較為複雜,設有子公司、分公司、工程處、項目經理部。其中子公司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有權成為民事訴訟的原告或被告。
分公司若領有工商部門營業執照的,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組織”,也享有民訴土體資格。而工程處是否能成為民訴主體,要看是否經工商部門登記。而項目經理不具法人資格,也非獨立核算的內部機構,無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與被訴。
另外施工企業名稱變更情況較多,訴訟中應以變更後的經濟實體為訴訟當事人,並向法院提供工商部門變更登記資料。被告主體錯誤後,在起訴標的較大情況下,原告人與其撤訴後重新起訴,倒不如讓主審法院駁回本方訴請,原因在於原告撤訴還需承擔50%的受理費,而裁定駁回時原告只需承擔受理費50元。
原告起訴時,如被告屬企業法人時,原告不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影響法院審理判決;如被告屬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則原告應提交被告已經工商部門註冊的依據,否則法院很可能以“原告末充分舉證證明被告已經工商部門登記,從而無法證明被告具合格主體資格”為由,駁回原告起訴。
如何正確確定建築合同案件的訴訟主體
一、借用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所籤合同的主體問題。
任何借用和出借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的行為均是違法的。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第三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因此造成質量缺陷或者其他損失的,應列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第三人和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出借人為共同被告,並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建設單位內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職能部門所籤的合同主體問題。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建設單位內部的職能部門或者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財產,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也就不能對外簽訂建設工程合同。但實踐中,不少建設工程合同是有這些職能部門簽定的,加蓋的也是職能部門的公章。從訴訟主體上看,職能部門畢竟不能是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關係的主體,不能獨立承擔責任,因此,這類案件應當由建設單位作為被告並承擔民事責任。
三、建設單位的分支機構所籤的合同主體問題。
新《民法總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因此,建設工程分公司以分公司的名義和他人簽訂合同的,實踐中應該列分公司和公司為共同被告。
四、實行總、分包的工程發生糾紛後的訴訟主體問題。
按照我國建築法有關規定,總包企業可以將主體以外的其他分部工程分包給其他建築企業,但須對整個建設工程的質量負責。如果分包人與發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應區別不同情形確定訴訟當事人:
1、分包人是總包人的下屬企業,或與總包人存在隸屬關係的,雖然下屬企業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仍應以總包人作為被告;
2、分包人與總包人沒有隸屬關係,但分包人因承建工程發生糾紛的,應以總包人為被告,分包人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3、發包人、總包人和分包人三方協商,由總包人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轉讓給分包人的,則屬於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與總包人無關,發生糾紛,應以發包人和受讓人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五、因承包人轉包發生糾紛後的訴訟主體問題。
《建築法》明確禁止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轉包他人。對在轉包工程和非法分包的工程糾紛中,違法轉包工程所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因此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應由承包人和轉包人作為共同訴訟主體,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六、籌建處、指揮部等臨時性機構發包工程發生糾紛後的訴訟主體問題。
由於臨時性機構雖然有一定的組織形式,但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僅是一個工程建設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只是代行建設單位的臨時職責而,當建設工程竣工後,該機構隨之撤銷。審判實踐中,對於該類糾紛主體的確定,應考慮所涉及工程的投資單位和竣工工程的最後歸口單位,遵循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列該工程的歸口單位或者組織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如果歸口單位不明確的,可以列投資單位或者工程主管部門為當事人。
綜上所述,為了確保能夠解決建築合同的訴訟問題,本文首先是確定了訴訟的主體,主要是資質類主體、職能部門簽署的主體、分支機構所籤的主體。其次是分析了訴訟問題產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工程糾紛問題、轉包糾紛、發包工程糾紛等問題。如果對建築合同如何訴訟仍有疑問,可諮詢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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