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終結條款是如何規定的,效力如何?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結案,結案的理由有很多,根據不同的案件情形,可以由不同的結案方式,中止或者終止審理案件其其中的種裁定方式。訴訟終結最為結案的一種方式,民事訴訟終結條款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訴訟終結的概念
訴訟終結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於法定的原因使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或進行下去沒有意義,從而結束訴訟程序的一種法律制度。廣義的訴訟終結,還包括因法院作出確定判決、當事人撤訴、達成調解協議等事由導致的訴訟終結。
訴訟終結和訴訟中止,雖然都是停止訴訟活動,但兩者有根本的區別,表現在:訴訟終結是永遠停止,不再恢復訴訟程序;而訴訟中止是暫時停止,待障礙消除後可恢復訴訟程序。
二、訴訟終結的原因
訴訟法》137條對訴訟終結的原因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訴訟: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民事訴訟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民事訴訟因原告的起訴而開始。如果在訴訟進行中,原告死亡,而且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這時訴訟因沒有主張權利的人而終結。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在訴訟中,如果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可能通過訴訟得到滿足,繼續進行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應當終結訴訟。
(3)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婚姻關係因任何一方當事人的死亡而自行消滅,因此,請求解除婚姻關係的訴訟沒有必要繼續進行,適用終結訴訟。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都是與人身關係有密切聯繫的財產權益案件,其權利義務關係主體均是特定的,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履行都不可替代。因此,一方當事人死亡,訴訟沒有進行下去的必要,應當終結訴訟。解除收養關係的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其與另一方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係自行消滅,無須繼續訴訟。
三、訴訟終結裁定的效力
訴訟終結的原因出現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終結訴訟的裁定。訴訟終結的裁定一經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既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複議。
訴訟終結的法律後果,一是人民法院不再對案件進行審理;二是當事人不能基於同一事實、同一理由就同一訴訟標的再行起訴。
當其中之一的事由出現後,案件即沒有繼續審理的意義,故而人民法院可以宣佈訴訟終結。訴訟終結的判決書送達至當事人手中,則立即發生效力,當事人不得再行復議,及時複議,人民法院也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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