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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劇,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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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劇 商標權
影視劇版權轉讓合同範本

作者:


委託代理人:


製片人:


(一)作品的名稱:


(二)交付出版物,交付已發行的作品:


1.正式出版物,交付已發行的作品;


2.未出版的作品,交付謄清手稿或打印稿。


(三)作品的字數:


(四)交付作品的日期:


(五)轉讓費的數額及支付的方式:


1.製片人以一次總付的方式支付轉讓費  元;


2.製片人支付轉讓費應採用現金。


3.支付轉讓費的期限:


(六)轉讓的權利


作者同意,在製片人付給轉讓費的前提下,將作品的下列專有權轉讓給製片人:


1.為拍攝電影(電視)片而改編該作品;


2.複製所製成的影片拷貝或錄像帶;


3.以電影(電視)形式公演該作品(或其改編本);


4.以電影(電視)形式,通過廣播電台或電視台,廣播或播映該作品或其改編本:


5.以電影(電視)形式,發行該作品的電影拷貝或電視錄像帶;


6.以成冊小説(不得超過  字數)或連載形式出版改成電影(電視)的改編本;


7.廣播或傳播演員現場演出該作品改編劇本的表演。


(七)作者的擔保義務


1.該作品系作者自己創作,同時自己合法享有所轉讓的一切專有權,該作品不含有任何侵犯他人版權的內容;


2.該作品不包含任何誹謗他人的內容;


3.所轉讓的權利未同時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為抵押財產或其他財產轉移給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為禮物贈與任何第三方。


4.在本合同生效後的  年內,作者未經制片人同意不得將作品付諸其他人公開表演;


5.作者對上述所列各項專有權,在未經制片人書面表示不接受之前,不得向第三方轉讓。


(八)製片人對原作修改權的範圍限制:


作者同意(或部分同意)製片人為攝製電影(電視)目的而改動原作的題目、人物、情節和對白等,或將該作品與其他文學作品、戲劇或音樂作品相結合。


(九)作者收回權利的條件:


如果製片人在合同生效後一定時間(一般一年左右)並未開始拍攝,或在商定的時間內雖開始拍攝,但未在商定的時間內完成,則作者有權要求收回所轉讓的權利。如果屆時製片人已將其中部分或全部權利再轉讓給第三方,則由製片人負責先收回在第三方手中的權利。


(十)製片人的義務:


1.根據作品製作成電影(電視)片;


2.以該作品為基礎製成的影片(電視片)發行後,按發行的拷貝數量支付一定報酬(在上述“轉讓費”之外)。


(十一)製片人能否再轉讓改編權,由雙方立法另行商定。


(十二)製片人有權將轉讓著作權的部分從屬權利,許可第三方使用,但不得損害作者的合法權益。


(十三)違約責任:


1.作者在規定的時間內未交付稿件,製片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作者的違約責任。


2.製片人在約定的時間內未向作者支付稿酬的,作者有權終止合同,並追究製片人的違約責任。


3.……


(十四)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由作者的住址所在地仲裁機構裁決。該裁決為終局裁決,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訴。


(十五)本合同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作者(簽字):


住址:


郵政編碼:


代理人(簽字):


住址(或聯繫地址):


郵政編碼:


製片單位:


代表人(簽字):


地址:


郵政編碼: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為了不構成侵權,目前所有的作品在演出之前,一般都會先簽署演出的版權合同,該合同並不需要臨時擬定,只要該協議是由版權作者、影視公司自願簽署的,此時該演出的版權合同就可以具有司法效力。一般出賣了版權,就不得再交給其他公司來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