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工程施工合同是否適用專屬管轄

工程施工合同是否適用專屬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工程施工糾紛可適用專屬管轄嗎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訴訟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但該約定違反了專屬管轄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屬於專屬管轄,不應當適用。本案中原,因不動產糾紛提起訴訟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被告雖協議了管轄法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