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管轄有專屬管轄嗎
是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設工程合同屬於特殊的承攬合同。承攬合同的“加工行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體現為施工行為。承攬合同中的“加工行為所在地”,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現為建設工程所在地。本條規定“以施工行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與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是一致的。這樣規定便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查清事實。如受訴法院所在地與建設工程分離,必然會增加受訴法院的工作負擔、給一方當事人造成訟累,不符合“兩便原則”(即便於人民法院審理和便於人民羣眾;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也符合“兩便原則”。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除合同履行地為管轄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為管轄地。此外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訂立地、原告所在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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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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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生效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生效必須具備:(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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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買賣合同有效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車輛買賣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但是需要買賣雙方辦理車輛所有權變更手續,買方才獲得車輛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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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要件根據我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相關規定,動產買賣合同生效的要件以交付為生效,要件而在我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關於交付我們的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了四種交付,他們分別是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以及佔有改定。所謂現實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