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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糾紛如何處理

1、當事人可以先進行協商;2、也可以申請第三方居中進行調解;3、根據仲裁約定,還可以直接申請仲裁;4、也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工會法》第20條第4款規定: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4年頒佈的《集體合同規定》第55條也規定: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申請仲裁。此處應該由有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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