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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分包責任糾紛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分包責任糾紛如何處理

在建設工程施工中,經常因為某些原因對工程實行分包。因此,引發了工程項目分包產生的合同糾紛風險,企業如何對風險規避或將之降為可容許風險,防止阻礙企業發展。那麼如何防止建設工程分包責任糾紛?下面本站小編對建設工程分包責任糾紛,進行相關的介紹,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一、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的糾紛處理

產生糾紛原因

1、因資質問題而產生的糾紛:根據《建築法》和建設部《建築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關於建築施工企業從業資格的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的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承攬工程。禁止施工企業向無質資或不具備相應質資的企業分包工程。

2、因履約範圍不清而產生的糾紛:在施工實踐中,總包單位與分包商之間因履約範圍不清而發生糾紛的現象屢見不鮮。例如:一個分包合同中約定,由總包單位提供垂直運輸設備,但在具體施工時,總包單位只提供汽車吊而不提供塔吊。尤其是在基坑開挖過程中,垂直運輸設備對工期的影響巨大,如果不利用塔吊,分包商很有可能無法完成工期目標,但汽車吊也屬於垂直運輸設備,因此,很難認定總包單位違約。造成履約範圍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條款內容不規範、不具體。分包合同訂立的質量完全取決於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識。若承包人、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識都比較低或差異大時,則訂出的合同內容不全,權利義務不均衡。所有這些都在以後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埋下伏筆。因此,在訂立分包合同時,應嚴格按照《分包合同示範文本》的條款進行訂立。

3、因轉包而產生的糾紛: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建設工程轉包被法律所禁止。《合同法》272條,《建築法》28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5條都規定禁止轉包工程。施工企業在轉包工程中的收益如何處理?如果案件沒有訴訟到法院,或者國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也沒有發現違法轉包問題,施工企業違法轉包的收益可能留在企業,一旦產生爭議起訴到法院,法院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4條,《民法通則》134條規定收繳當事人所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中的糾紛及預防

(一)建設工程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要求

建設部在《建築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中對勞務作業分包的種類及各種類企業的資質標準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勞務作業分包包括13種,即:(1)木工作業(2)砌築作業(3)抹灰作業(4)石製作(5)油漆作業(6)鋼筋作業(7)混凝土作業(8)腳主架作業(9)模板作業(10)焊接作業(11)水暖電安裝作業(12)鈑金作業(13)架線作業。每種作業的承包人都分別應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標準及作業的具體範圍。例如:一級木工企業作業可承擔各類工程的木工作業分包業務,但單項業務合同不得超過企業註冊資本金的5倍。

根據以上規定,建築企業項目負責人在授權對外簽定勞務分包合同時,一定要嚴格審查:勞務分包企業的工商登記、註冊資本、經營範圍、及企業勞務作業的資質等情況,以免簽定無效的勞務分包合同,產生不必要的勞務分包糾紛。

(二)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因資質問題而無效產生的風險

如果建築企業項目部沒嚴格審查或疏忽審查或明知勞務分包企業無相應的資質或超過其相應資質應當承擔的勞務作業的工程量而簽定勞務作業合同,都將被判定為無效的勞務分包合同。如果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勞務工程量質量合格,自然不會有風險。當由於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原因,造成完成的工程量不合格的,項目部所在的企業將獨立的向工程發包人承擔責任。如果在企業項目部和勞務分包企業簽定勞務分包合同時,由於雙方在簽定勞務分包合同時,對資質問題或超資質範圍問題都是明知的,那麼根據《合同法》58條規定“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項目部所在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要承擔損失。承擔損失的多少法院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主客觀原因判定。

(三)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的主要內容

勞務分包合同雖然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言較為簡單,但其自身有一些特殊性。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2003年8月發佈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標準》範本的內容,結合承包人與業主簽定的施工合同的具體合同,勞務分包合同主要內容有:

(1)勞務分包人資質情況。

(2)勞務分包工作對象及提供勞務內容。

(3)分包工作期限。

(4)質量標準。

(5)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6)標準規範。

(7)總(分)包合同。總分包合同應供勞務分包人查閲,但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細節除外。勞務分包人要求可得到複印件。

(8)圖紙,工程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勞務分包人提供圖紙。

(9)項目經理。要求工程承包人及勞務分包人都要委派駐工地現場履行合同的項目經理。

(10)工程承包人義務。

(11)勞務分包人義務。(這兩項義務是合同的重心。)

(12)安全施工與檢查。本範本約定的安全責任是過錯責任。

(13)安全防護。這款指特定施工條件下,如:易燃、易爆地段、放射毒性環境中工作,所採取的防護措施及費用,該費用應由工程承包人承擔,安全保護用品由工程承包人負責提供。

(14)事故處理。規定發生重大事項的處理程序及責任認定。

(15)保險。指雙方約定,施工現場內的工程承包人方的人員,設備、材料等由項目承包人自費辦理投保工作。勞務分包方的人員及自帶設備(少量的、輔助的)由其自己投保。

(16)材料、設備供應,本條款體現着勞務分包合同的主要特徵。工程承包人應按照工程勞務分包人根據圖紙的要求提供,分包人要妥善保管。

(17)勞務報酬:有三種計價方法:A、固定勞務報酬;B、約定不同工程勞務的計時單價,根據確認的工程量計算;C、約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計件單價,按確認的工程量計算,在訂合同時任選其一。還可以約定固定勞務報酬或單價調整的條件。

(18)工時及工程量的確認:採取固定勞務報酬的,不計算工時和工程量,根據工時或工作成果計算單價的,工程承包人應定時對勞務分包人的工時及工作成果及時進行確認。

(19)勞務報酬的中間支付。

(20)施工機具週轉材料供應。

(21)施工變更。

(22)施工驗收。

(23)施工配合。

(24)勞務報酬最終支付。

(25)違約責任。

(四)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中常見的糾紛和預防

1、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施工企業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簽定的勞務分包合同。這樣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和《合同法》等規定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後的處理:如果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的工程合格,勞務分包企業依據《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請求勞務費的應當得到法律支持。如果僅僅因勞務分包企業提供的勞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勞務分包企業請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勞務價款的,將得不到法律支持,並且,還應承擔相應的損失。

2、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分包合同。這種合同將依據合同的實際內容及建設施工中的客觀事實,及雙方結算的具體情況,來認定雙方合同關係的本質。其中有的可能會被認定為工程分包合同,那麼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來重新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

3、工程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這種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

工程分包企業因此種行為取得的利潤將被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收繳,或者由建築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同樣的收繳處罰。

綜上所述,抓主包方要搞好分包工程的治理,減少糾紛風險的同時,當正確看待分包合同糾紛,積極應對官司分包合同通過好的分包隊伍選擇和嚴格的合同治理,雖然能將合同糾紛降低到最小。仍無法杜絕合同糾紛,無法杜絕官司。在分包合同治理過程中,主包方應加強照片、聲像資料等原始資料收集、整理和保管。一旦出現建設工程分包責任糾紛,通過這些資料作為證據,就能心裏有數,即使打官司,也能把握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