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在保修期出現質量問題怎麼處理?
一、建築工程在保修期出現質量問題怎麼處理?
建設工程質保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應首先由承包人予以維修。在工程交付使用後的質保期內,承包人即可以根據法定或約定的保修責任履行自己的義務。若發包人擅自委託第三人進行維修,勢必會導致承包人喪失對工程質量的控制。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30條規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拒絕修復、在合理期限內不能修復或者發包人有正當理由拒絕承包人修復,發包人另行委託他人修復後要求承包人承擔合理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因此,當具備承包人拒絕修復、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不能修復、發包人具有包括與承包人之間的信任基礎喪失在內的其他合理理由時,發包人有權另行委託第三人進行修復,並有權要求承包人承擔合理的修復費用。
二、房屋建築過保修期出現質量問題怎麼辦
建設工程,其保修制度區別於一般商品的保修,我國《產品質量法》明確將建設工程排除在該法規範範圍之外。根據《產品質量法》,一般商品在保修期內可以實行“三包”制度。該法還規定,如果是賣方的故意造成商品存在質量瑕疵,則不受保修期的限制。之所以對建設工程另行立法規定其保修制度,這是由建設工程的特點決定的。
對於建設工程而言,一般能夠在保修期限內發現質量瑕疵。超過保修期出現質量問題,仍要求施工單位承擔保修責任,這將加重施工單位的法律責任,有悖於市場公正。當然,如果是保修期內發現的質量瑕疵,施工單位未能修理或者未能維修成功,即便時間過了保修期,施工單位還應承擔保修責任。
房屋超過保修期後,相關問題的處理不在《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的範圍內,也不在房屋質量投訴處理範圍內,可向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單位反映,由其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建築工程的保修期可以是由承包方單方面決定的,也可以是由發包方協商後確定的。此期限一般是從工程驗收完畢時開始計算,也可以是從工程交付時開始計算。在期限內,建築物出現了質量問題,發包方需要及時的聯繫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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