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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不可抗力索賠原則是什麼?

社會市場下,有業務往來的企業之間在確卻往來業務之前,是需要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在發生糾紛後的債權債務關係、處理的辦法等達成一致後簽署合同,其中建築工程不可抗力索賠原則是包含在處理糾紛的辦法之中的。

建築工程不可抗力索賠原則是什麼?

一、什麼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合同簽訂後,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控制、無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戰爭、車禍等)或自然災害(如地震、火災、水災等),以致合同當事人不能依約履行職責或不能如期履行職責,發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災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職責的責任或推遲履行職責。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地震;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暴雨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並不只有一種理解,關鍵在於區分暴雨事件的性質,而不在於天氣現象本身:

第一種情況:如果屬於施工工程所在地正常的季節性暴雨,則施工單位無權就此提起施工索賠。因為,正常季節性暴雨對工程施工工期和費用的影響已經包含在工程定額造價之內,也包括在投標報價之內,屬施工排水性質。

第二種情況:由颱風引起的暴雨,此類情況應為不可抗力性質,因為颱風雨屬於颱風引起的自然災害性性質。因此,依照法律規定和施工合同約定,此類情況可以索賠工期和非施工單位自有損失。其中,對雨水的抽排屬於災後恢復費用性質。

第三種情況:招標文件規定或施工合同約定等級以上暴雨也視為不可抗力,等同第二種情況,也可以索賠。

二、建築工程不可抗力索賠原則是什麼?

根據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對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根據責任不同,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分別承擔。詳細見《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具體如下: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工程價款。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送至施工現場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施工機械設備的損失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現場的必要管理人員及保衞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顧名思義也即沒有辦法阻抗之力,它的發生是人力所不能掌控的,所以在發生這就不可歸咎於各方當事人的現象時,不可簡單的讓一方承擔責任,需要發包方、承包方共同承擔。造成人員傷亡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其中發包方的責任更重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