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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索賠費用有哪些,索賠的時限是多久呢

建築工程項目在完工前出現意外應該進行索賠。建築工程索賠費用有哪些,如何計算索賠費用?建設工程索賠有一定時效,那麼該時效如何計算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內容。

建築工程索賠費用有哪些?索賠的時限是多久呢?

費用索賠:

費用索賠以補償實際損失為原則,對發包人不具有任何懲罰性質。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個方面。因此,所有干擾事件引起的損失以及這些損失的計算,都應有詳細的具體證明,並在索賠報告中出具這些證據。律師提醒您:沒有證據,索賠要求不能成立。

(1)人工費。對於索賠費用中的人工費部分包括:人工費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額外工作所花費的人工費用;由於非施工單位責任導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費用。
法定的人工費增長以及非施工單位責任工程延誤導致的人員窩工費和工資上漲費等。

(2)材料費。對於索賠費用中的材料費部分包括:由於索賠事項的材料實際用量超過計劃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費;由於客觀原因材料價格大幅度上漲;由於非施工單位責任工程延誤導致的材料價格上漲和材料超期儲存費用。

(3)施工機械使用費。對於索賠費用中的施工機械使用費部分包括:由於完成額外工作增加的機械使用費;非施工單位責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機械使用費;由於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原因導致機械停工的窩工費。

(4)分包費用。分包費用索賠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賠費。分包人的索賠應如數列入總承包人的索賠款總額以內。

(5)工地管理費。工地管理費指施工單位完成額外工程、索賠事項工作以及工期延長期間的工地管理費,但如果對部分工人窩工損失索賠時,因其他工程仍然進行,可能不予計算工地管理費。

(6)利息。索賠費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於工程變更的工程延誤增加投資的利息;索賠款的利息;錯誤扣款的利息。這些利息的具體利率,有這樣幾種規定:按當時的銀行貸款利率;按當時的銀行透支利率;按合同雙方協議的利率。

(7)總部管理費。主要指工程延誤期間所增加的管理費。

(8)利潤。由於工程範圍的變更和施工條件變化引起的索賠,承包人可列入利潤。索賠利潤的款額計算通常是與原報價單中的利潤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直接費用的基礎上增加原報價單元中的利潤率,作為該項索賠的利潤。

2、索賠費用的計算方法
索賠金額的計算方法很多,各個工程項目都可能因具體情況不同而採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三種。

(1)總費用法。計算出索賠工程的總費用,減去原合同報價,即得索賠金額。這種計算方法簡單但不盡合理,因為實際完成工程的總費用中,可能包括由於承包人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材料浪費,效率太低等)所增加的費用,而這些費用是屬於不該索賠的;另一方面,原合同價也可能因工程變更或單價合同中的工程量變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成本。凡此種種原因,使得采用此法往往會引起爭議,故一般不常用。

但是在某些特定條件下,當需要具體計算索賠金額很困難,甚至不可能時,則也有采用此法的。這種情況下,應具體核實已開支的實際費用,取消其不合理部分,以求接近實際情況。

(2)修正的總費用法。原則上與總費用法相同,計算對某些方面作出相應的修正,以使用結果更趨合理,修正的內容主要有:一是計算索賠金額的時期僅限於受事件影響的時段,而不是整個工期。
二是隻計算在該時期內受影響項目的費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項目的費用。三是不直接採用原合同報價,而是採用在該時期內如未受事件影響而完成該項目的合理費用。根據上述修正,可比較全理地計算出索賠事件影響,而實際增加的費用。

(3)實際費用法。實際費用法即根據索賠事件所造成的損失或成本增加,按費用項目逐項進行分析、計算索賠金額的方法。

這種方法比較複雜,但能客觀地反映施單位的實際損失,比較合理,易於被當事人接受,在國際工程中被廣泛採用。實際費用法是按每個索賠事件所引起損失的費用項目分別分析計算索賠值的一種方法,通常分三步:第一步,分析每個或每類索賠事件所影響的費用項目,不得有遺漏。這些費用項目通常應與合同報價中的費用項目一致。第二步,計算每個費用項目受索賠事件影響的數值,通過與合同價中的費用價值進行比較即可得到該項費用的索賠值,第三步將各費用項目的索賠值彙總,得到總費用索賠值。
建築工程索賠時效

由於發包人(業主)的原因或其他原因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付出了額外的費用或造成了損失,承包人要求發包人補償費用或賠償損失。引起索賠的原因,即為索賠事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時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索賠方在索賠事件發生後的約定期限內不行使索賠權的,視為放棄索賠權利,其索賠權歸於消滅的民法典律制度。約定的期限即索賠時效期間,一般為28天。該種索賠時效,屬於消滅時效的一種。

索賠時效的規定,見諸於各類合同範本中。如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一1999-0201)通用條款規定:“索賠須在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三峽土建安裝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通用條款》規定:“索賠應在索賠事件發生並造成損失後28天內,向合同監理單位提交索賠的書面意向通知,任何未在約定的期限內,提交索賠的書面通知,均可視為受害方放棄索賠的主張”;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編寫的土術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7年第四版(fidic條款)也規定:“承包商的索賠應在引起索賠的事件第一次發生之後28天內,將它的索賠意向通知工程師”同時規定:“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規定,它有權得到的有關付款將只能由工程師核實估價。”在實踐中,一些具體工程施工合同條款中,尤其是工程量清單報價模式下的合同,對於索賠時效有更具體的規定,如香港某測量師行起草的北京首都時代廣場施工合同“總承包人的額外索賠”的條款規定“總承包人的索賠必須在引起要求的事件發生後一個月內向建築師提出,並在事件發生後兩個月內呈交詳細及有證據的申請,超出上述期限提出的任何索償要求則應視為不合理逾期申請,而承包人則應被視為放棄此等要求賠償之權利”。

建築工程索賠費用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分包費用、利息等多方面內容,索賠費用的計算方法也是多種多樣的。若在建築工程索賠過程中,出現不能得到合理的索賠費用的情況,需要向法院起訴或者上訴的,可以聯繫我們本站的律師,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