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承包工程的規則是什麼?
一、建築承包工程的規則是什麼?
建築承包工程的規則是:承包單位只能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並且不得允許他人借用自己的名義或者自己借用他人的名義,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複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等等。
二、具體情況
建築工程的承包是指通過招標投標,在競爭中獲得合同,並組織實施以至全面履行合同的行為,因此建築法結合中國實際情況,作出了若干基本規定:
一是承包單位只能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並且不得允許他人借用自己的名義或者自己借用他人的名義,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
二是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複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這種責任意味着共同承包的每一個承包單位,都有義務承擔共同承包所應負的全部責任,在這個承包單位履行了義務之後,有權向共同承包的其他承包單位那裏索取補償。
三是禁止轉包。這是一項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定,是針對建築市場中由於轉包帶來的弊端與嚴重後果而採取的法律措施。建築工程中的層層轉包,造成層層盤剝,侵吞了大量的工程款項,導致了偷工減料,工程質量低劣,欺詐叢生等惡劣後果,嚴重地侵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建設單位的利益,以至危害人們的生命健康與財產安全,所以對此必須禁止,包括直接的轉包與變相的轉包都不行。因此建築法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四是規定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這是由於總承包單位是經過一系列程序選定的,建設單位對其給予了信任,也是由於該總承包單位自身所具有的能力才成為訂立合同的乙方,為了保證工程質量,所以應當規定由其完成主體工程,這是法定的責任;如此規定,也是有利於防止轉包。
五是關於分包的規定。首先是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工程分包出去,但都必經建設單位同意,同意的方式為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認可;如果未經建設單位同意即行分包,則被視為違法分包;第二是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加重了責任的規定,他們原有的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的法律關係不變;第三是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這樣有利於將分包的工作內容轉向擁有專業技術和專門施工設備的分包單位,減去中間層次;第四是前面已經述及的即承包單位的資質必須與所承擔的建築工程的等級相適應。
承包建築工程時,應當根據相關規定的規定來進行,一般情況下,承包方應當與建築方簽訂相關的協議,就相關設施的建築標準和完成情況進行説明。另外,建築工程的承包應當採取合同招標的形式,應當對建築工程的造價進行競價,以最低價且質量較好的承包人獲得承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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