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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問題的責任及承擔方式是什麼

事實上,項目工程的投入和產出以及所帶來的利益都應該是成正比的,而不論發展到什麼樣的時代,工程質量都是建築領域永恆的主題。工程質量除了有來自於社會和單位內部的監督,最重要的就是對工程質量問題責任的立法約束,所以在我國,工程質量問題的責任及承擔方式主要就是從民事責任到行政責任等這幾種承擔方式。

工程質量問題的責任及承擔方式是什麼

工程質量問題的責任及承擔方式是什麼?

工程質量管理主體違反法律規定根據適用法律的不同,可以導致的法律責任不同,主要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三類,分述如下:

一、民事責任

工程質量管理主體違反工程質量法律並引起交易相對方及有關單位、個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79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更換重作、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工程質量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主要包括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以及修理、更換與重作。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4條規定,施工單位違反質量管理規定導致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需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因民事違法行為的性質不同,民事責任可分為違約的民事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

工程質量管理主體違反合同約定,則將產生違約的民事責任。

例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施工單位在保修期內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6條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此保修責任是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明示或默示規定的義務,承包人違反該義務將承擔合同規定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賠償權利主體是合同中守約的對方當事人,義務主體是違反合同規定的一方當事人。例如勘察設計單位若違反合同規定的工程質量標準,導致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損失的,需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承擔違約責任。

此外,工程質量違法行為還可能導致侵權的民事責任。所謂侵權責任係指因違法行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民法典》第186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例如施工單位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保修義務,同時此行為又造成工程承包合同以外的其他人身或財產損失,則建設單位可選擇適用違約或侵權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民事責任的規定還有,第58條規定了建設單位違反驗收規定的民事賠償責任,第63條規定了勘察設計單位違反質量管理規定的民事賠償責任,第69條規定了違法裝修的民事賠償責任,第67條規定了工程監理單位違反監理責任的連帶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

依據我國《刑法》規定,違反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重大責任事故罪、瀆職罪等。其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4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134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行政責任

工程質量管理主體違反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

主要形式有責令改正、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等,具體情形如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的;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等。

本站小編在文章的最後想説的是,對於工程質量問題的責任及承擔方式的這個問題是根本就不能簡單的一概而論的。發現了工程質量問題,責任的承擔以及具體的承擔方式都要根據引發工程質量的原因才能準確分析的,一般的責任承擔方式主要就是包括罰款,賠償違約金,恢復帶來的一些不良影響等,如果是建築單位引起的,就有建築單位承擔這些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