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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問題監理責任的承擔

工程質量直接關係到開發商的經濟利益,而且對於購房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也至關重要,為了保證工程質量,我國設立了工程監理的制度,那麼,如果,在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情況下,工程質量問題監理責任要如何承擔呢?下面,本站小編就和大家分享一些相關的內容。

工程質量問題監理責任的承擔

一、工程質量問題監理責任

工程監理責任的範圍主要應涵蓋兩個方面:其一必須是涉及工程本身,現場管理有別於工程管理,前者為承包商責任範圍,後者為監理責任區間,凡與工程本身無關的責任事故,若追究監理企業或者監理人員的責任是沒有依據的。比如臨時建築、臨時用電、搭設腳手架、各種建築材料的裝卸、現場運輸設備運行等,因並不構成工程本身,因而即使發生責任事故,也不應追究監理企業或者監理人員的責任。其二,必須涉及工程質量,因為業主是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工程監理企業作為社會中介服務組織,其權力、責任和義務是受業主委託而派生的,任何監理企業不可能超出業主委託職責外而產生新的權力和義務。所以,監理企業不僅要對工程質量事故承擔相應責任,而且還必須對因工程質量事故引發的包括安全事故在內的其他事故承擔責任。

根據《建築法》、《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

1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 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另外,根據《建築法》第79條規定,負責頒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築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的,造成的損失,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工程監理責任認定

工程監理企業應當依據與建設單位簽定的委託監理合同嚴格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由於工程監理企業或監理人員的不作為、失職或者瀆職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其他責任事故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不作為行為:

1、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委託監理合同履行監理的義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2、監理人員在現場發現施工企業有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不予制止、不責令立即整改的;

3、發現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未發佈暫停施工指令的;

4、工程監理企業未審查施工企業安全措施並督促施工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組織保障體系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未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

5、違反監理合同約定的其他不作為行為。

(二)失職或者瀆職行為:

1、監理人員違章指揮或者發佈錯誤指令;

2、將不合格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3、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4、對應檢查的項目未檢查,或者對應旁站監理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未實行旁站監理的;

5、轉讓監理業務的,造成質量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

6、違反監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失職或者瀆職行為。

從上文我們可以看出,工程質量問題監理責任的承擔需要滿足法定的條件,也就是在法定的情形下,才會有監理責任的承擔,這種責任限於惡意串通以及將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進行驗收頒證的情形。監理責任也主要和工程監理單位或員工的不作為、失職瀆職行為相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