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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處罰

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處罰

本罪的行為人是違反森林法的規定,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行為。這是嚴重損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行為。本文就罪名的相關內容作相應分析。

第三百四十四條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的行為“情節嚴重”

(1)非法採伐珍貴樹木2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死亡3株以上的;

(2)非法採伐珍貴樹木2立方米以上的;

(3)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採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