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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檢測法律依據都有哪些規定?

建設工程的質量雖然和人們對額生活密不可分,但是具體的質量檢查不可能是個人或者是居住者去進行檢查和核準。我國在此方面有嚴格的檢查制度,並有專門的機構進行檢查,那麼,工程質量檢測法律依據都有哪些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工程質量檢測法律依據都有哪些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於近日由建設部發布,並將於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旨在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故凡是涉及申請從事對涉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檢測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均應遵守《辦法》。其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接受委託,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涉及結構安全項目的抽樣檢測和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構配件的見證取樣檢測。

《辦法》規定,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需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批,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檢測機構資質按照其承擔的檢測業務內容分為專項檢測機構資質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辦法》附件二給出了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專項檢測機構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應滿足的基本條件是:(一)專項檢測機構的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見證取樣檢測機構不少於80萬元人民幣;(二)所申請檢測資質對應的項目應通過計量認證;(三)有質量檢測、施工、監理或設計經歷,並接受了相關檢測技術培訓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邊遠的縣(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不少於6人;(四)有符合開展檢測工作所需的儀器、設備和工作場所;其中,使用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要經過計量檢定合格後,方可使用;(五)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除以上基本條件外,專項檢測機構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對各自的專業技術人員也提出了具體要求。

《辦法》還禁止檢測機構轉包檢測業務。檢測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檢測業務的,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以上就是“工程質量檢測法律依據都有哪些規定?”的具體回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雖然個人沒有進行質量檢查的能力,但是可以進行相關的監督,如果發現工程質量出現違規違紀的行為,建議可以儘快和有關部門進行溝通,或者可以求助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