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條文有哪些?
俗話説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對於工程建設國家也是出台相應的管理政策,但是放到每個省市來説國家的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只是一個通用的沒有針對特定省市的特殊情況,所以省市也會根據自己的情況制定。那麼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又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部分甘肅省工程質量檢測管理條文。
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條文
第二十九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的對檢測機構的人員設備配置、技術資料歸檔、檢測質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測機構或檢測人員的違規行為,記入不良質量行為檔案,並通過公眾媒體及時向社會公佈。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不定期對檢測機構的檢測工作進行日常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檢查措施:
(一)、進入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和施工現場進行抽查;
(二)、要求檢測機構或委託方提供相關的資料;
(三)、就有關監督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四)、組織進行比對試驗以驗證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
(五)、發現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要求的檢測行為時,限期責令改正。
第三十一條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檢測機構達不到資質標準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達不到資質標準的,上報資質管理部門撤回其資質。
第三十二條檢測機構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停業整頓:
(一)、檢測儀器未按計量規定定期檢定的;
(二)、轉包檢測業務或接受掛靠從事檢測業務的;
(三)、發現有危及工程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安全的問題時,未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的;
(四)、檢測技術檔案管理混亂,檢測資料不具有可追溯性的。
檢測機構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一)、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
(二)、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和鑑定結論的;
(三)、超越資質範圍承擔檢測活動的;
(四)、塗改、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五)、不按規定收費,擾亂檢測市場秩序的。 檢測機構的責任人員有上述所列行為的,由發證機關吊銷上崗證書,五年內不得重新考取本行業上崗證;檢測機構在申請增加檢測類別及升級之前一年內有上述所列行為的,檢測資質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和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受理社會對檢測機構的投訴。對經核查情況屬實的依據規定權限對檢測機構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超出權限的上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並於60日內將處理意見答覆投訴人。
第三十四條各地不得設置規定限制和排斥外地檢測機構到本地區從事質量檢測。
第三十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檢測機構和委託方以及相關責任人員違反本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規定的罰則進行處罰。
有句老話叫因材施教,因地制宜。在大的國家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範下,每個省、市、縣根據自己特點如地形條件、地質情況等指定自己的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本文是截取一部分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有需要了解更多的可以諮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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