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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質量檢測法規是如何規定的?

若工程這來那個存在瑕疵,則會危及人們的生命安全,所以無論是企業還是國家機關對工程的要求都是比較高的,國家機關制定了一些法規,以求工程質量得到保障,建築工程質量檢測法規是其中的一項法規,只有在檢測合格後才可以投入市場使用。

建築工程質量檢測法規是如何規定的?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範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技術的管理內容和程序,包括術語、基本規定、檢測機構能力、檢測程序和檢測檔案。

本標準適用於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適用於對上述工程建築材料和工程實體的質量、結構性能和使用功能檢測的管理。

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有關標準的規定。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50618-2011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技術管理規範

JGJ/T 181-2009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分類標準

3、術語

3.1.1 工程質量檢測 Testing for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按照相關規定的要求,採用試驗、測試等技術手段確定建設工程的材料、工程實體質量特性的活動。

3.1.2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Testing services for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具有法人資格,並取得相應資質,對社會出具工程質量檢測數據或檢測結論的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在以下條文中簡稱為“檢測機構”。

3.1.3  檢測人員 Testing personnel

經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的考核,從事檢測技術管理或檢測操作的人員的總稱。

3.1.4  檢測設備 Testing equipment

在檢測工作中使用的、對檢測結果做出判斷的計量器具、標準物質以及輔助儀器設備的總稱。

3.1.5  見證人員 Witnesses

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受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委派,對檢測試樣的取樣、製作、送檢及現場工程實體檢測過程真實性和規範性進行見證的技術人員。

3.1.6  取樣人員 Sampling personnel

具備相關專業知識,負責檢測試樣取樣、製作的技術人員。

3.1.7  見證檢測 Witness test

在見證人員見證下,檢測機構所進行的測試活動。

3.1.8  見證取樣 Witness sampling

在見證人員見證下,由取樣單位的取樣人員,對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建築材料在現場取樣、製作,並送至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活動。

3.1.9  工程檢測管理信息系統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of testing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利用計算機技術、網絡通訊技術等信息化手段,對工程質量檢測信息進行採集、處理、存儲、傳輸的管理系統。

4、基本規定

4.1.1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應執行國家現行有關技術標準。

4.1.2 檢測機構應取得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

4.1.3 檢測機構必須在資質規定範圍內開展檢測工作。

4.1.4 檢測機構應對出具的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4.1.5 對實行見證取樣和見證檢測的項目,不符合見證要求的,檢測機構不得進行檢測。

4.1.6 檢測機構應建立完善的管理體系,並增強糾錯能力和持續改進能力。

4.1.7 檢測機構的技術能力(檢測設備及技術人員配備)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中各相應專業檢測項目的配備要求。

4.1.8  檢測機構應採用工程檢測管理信息系統,提高檢測管理和檢測工作水平。

4.1.9 檢測機構應建立檢測檔案及日常檢測資料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託書、原始記錄和檢測報告等應按年度統一編號,編號必須連續,不得抽撤、塗改。自動採集數據的原始記錄應打印存檔或電子存檔。存檔檢測報告和發出的檢測報告應一致。

4.1.10 檢測機構每年至少參加一次主管部門組織的檢測能力驗證工作。

4.1.11 檢測應按有關標準的規定留置已檢試件。有關留置時間無明確要求的,留置時間不應少於72h。

4.1.12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實施。

4.1.13 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質量驗收規範和檢測標準的要求編制檢測計劃,並應做好檢測取樣、試件製作、養護和送檢等工作。

4.1.14 檢測試件的提供方應對試件取樣的規範性、真實性負責。

5、檢測機構能力

5.1 檢測人員

5.1.1 檢測機構應配備能滿足所設置開展檢測項目開展工作需要的檢測人員。

5.1.2  檢測機構檢測項目的檢測技術人員配備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並宜按附錄B的要求設立相應的技術崗位。

5.1.3  檢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應具有工程類專業中級及其以上技術職稱,掌握檢測相關領域知識,具有規定的工作經歷和檢測工作經驗。檢測報告批准人應為計量認證證書中的授權簽字人。

5.1.4  檢測機構室內檢測項目持有崗位證書的操作人員不應少於2人;現場檢測項目持有崗位證書的操作人員不應少於3人。每個檢測人員在崗檢測專業不多於附錄A中的2個專業。

5.1.5  檢測人員應經技術培訓、通過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的考核,方可從事檢測工作。

5.1.6  檢測機構應針對本機構人員構成及相關檢測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及時制定單位的人員培訓和考核工作計劃,並對計劃的落實情況予以記錄存檔。

5.1.7  檢測機構應與檢測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則,明確崗位證書的管理,檢測機構不應違反約定扣押檢測人員的崗位證書。

5.1.8  檢測機構應建立技術人員的檔案。檔案至少應包括身份證、崗位證書、學歷、職稱複印件、工作簡歷、繼續教育及獎懲情況等。

5.1.9  檢測人員應及時更新知識,按規定參加本崗位的繼續教育。繼續教育的學時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5.1.10 檢測人員崗位能力每3年確認一次。未按規定確認的,崗位證書自動註銷。

5.2 檢測設備

5.2.1 檢測機構應配備能滿足所設置檢測項目開展工作需要的檢測設備,檢測機構各檢測項目所需要的檢測設備應符合本規程附錄A的規定

5.2.2  檢測機構所配置儀器設備的性能指標應符合相應的技術要求。混凝土、砂漿、牆體材料、水泥、混凝土取芯等強度試驗數據以及鋼材力學性能試驗數據必須由計算機系統自動採集,所採集的數據應實時上載到監管平台。非自動採集的檢測報告應及時上載監管平台。若不及時上載,禁止出具檢測報告。

5.2.3 檢測設備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送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校準或自檢自校。

5.2.4  檢測設備的檢定/校準結果應經本機構體系文件中規定的人員確認,以確保檢測設備符合使用要求。

5.2.5 檢測機構的所有檢測設備均應標有管理標識和狀態標識。

5.2.6  檢測機構應編制檢測儀器設備的操作規程。在操作前,應核查儀器設備的標識,並進行開機運行檢查,發現異常,應停止檢測工作。

5.2.7  檢測中應對檢測設備做好使用記錄。用於現場檢測的設備尚應記錄領用、歸還情況。

5.2.8  檢測機構應建立檢測設備的維護保養、日常檢查制度,並做好相應記錄。

5.2.9  檢測機構應對檢測設備進行唯一性編號,編號與設備的出廠編號、型號相關聯,檢測報告中必須有檢測設備型號和檢測機構對檢測設備的編號。

5.2.10 檢測機構應建立儀器設備的台帳,並註明儀器設備名稱、型號、出廠編號、管理編號、測量範圍、準確度等級等信息。

5.2.11 當檢測設備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重新進行檢定/校準:

可能對檢測結果有影響的改裝、移動、修復和維修後;

5.2.12 當檢測設備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禁止繼續使用:

當設備指示裝置損壞、刻度不清或其他影響測量精度;

5.2.13 報廢的檢測設備應及時清理,不應留置在檢測場所。

5.3 檢測場所

5.3.1 檢測機構應具備與其所設置的檢測項目相適應的場所。房屋建築面積和工作場地均應滿足檢測工作需要,並應滿足檢測設備佈局和檢測流程合理的要求。

5.3.2  檢測場所的環境條件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並應滿足檢測工作需要及保證工作人員身心健康的要求。

5.3.3  檢測機構應根據檢測場所的功能和用途,滿足能源供給、採光、通風、潔淨等要求,並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環境因素(如温度、濕度、噪聲、振動等)對檢測工作造成的不利影響。

5.3.4  檢測機構應根據檢測標準、檢測方法對檢測環境的要求,建立環境控制目標,配備相應的監控設備。監控設備應在使用前經計量檢定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5.3.5  檢測機構應指定專人定期檢查監控設施與設備的完好性和與環境條件的符合性,並及時記錄環境條件。當環境條件不符合標準要求時,應立即停止檢測活動,並採取相應措施。

5.3.6  檢測過程中使用的消耗性材料和物質的貯存對環境條件有要求時,應有措施保證予以滿足。對檢測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噪聲、影響環境條件及有毒物質等的處置,應符合環境保護和人身健康、安全等方面的相關規定,並應有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

5.3.7  檢測場所對有毒、有害、有放射性的物質或物品應明確標識,嚴格控制使用,並按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

5.3.8  對影響工作質量和涉及安全的區域和設施應設置有效控制措施並設置明顯的標識;與檢測工作無關的人員和物品不得進入檢測工作場所。

5.3.9  檢測工作場所應有安全作業措施和安全預案,確保人員、設備、被檢測試件的安全。應配備消防器材,存放於明顯和便於取用的位置,並有專人負責管理。

5.4 檢測管理

5.4.1 檢測機構應執行國家現行有關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建立檢測技術管理體系,並按管理體系運行。

5.4.2  檢測機構應建立內部審核制度,發現技術及管理中的不足應及時糾正。

5.4.3 檢測機構應有措施保證新的檢測標準或方法及時獲得並付諸實施。首次採用新的標準方法或標準方法發生變化時,應對所使用方法的能力進行確認,以確保正確運用標準方法。

5.4.4  檢測機構的檢測管理信息系統,應能對工程檢測活動各階段中產生的信息進行採集、加工、儲存、維護和使用。檢測管理信息系統應覆蓋全部檢測項目的檢測業務流程,並應在網絡環境下運行。

5.4.5  檢測管理信息系統的數據管理應採用數據庫管理系統,應確保數據存儲與傳輸安全、可靠;管理信息系統應設置必要的數據接口,確保系統與檢測設備或檢測設備與有關信息網絡系統的互聯互通。

5.4.6  檢測機構應設專人負責信息化管理工作,管理信息系統軟件功能應滿足相關檢測項目所涉及工程檢測技術標準的要求,技術標準更新時,系統應及時升級更新。

5.4.7  檢測機構宜按規定定期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告以下主要技術工作:

按檢測業務範圍進行檢測的情況;

5.4.8  檢測機構應定期作比對試驗,並應按要求參加主管部門組織的能力驗證。

5.4.9  嚴禁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判定為虛假檢測報告:

不按規定的檢測程序及方法進行檢測出具的檢測報告;

6、檢測程序

6.1 檢測委託

6.1.1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應根據工程項目施工進度或工程實際需要進行委託,委託方應選擇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

6.1.2  檢測機構應與委託方訂立書面檢測合同,檢測合同編號應連續且唯一,檢測合同應註明檢測項目、參數和檢測依據、需見證的項目應確定見證人員。

6.1.3  檢測項目需採用非標準方法檢測時,檢測機構應編制相應的檢測作業指導書,並應在檢測委託合同中説明。

6.1.4  檢測機構對現場工程實體檢測應編制檢測方案,檢測方案應經檢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批准,並取得委託方的同意。

6.2 取樣送檢

6.2.1 施工單位、見證單位應共同完成建築材料的取樣送檢工作,包括共同對樣品的取樣過程、制樣過程、留置情況、養護情況、唯一性做出確認,以及共同將樣品送至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建築材料等本身帶有標識的,抽取的試件應選擇有標識的部分。

6.2.2  檢測試件應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標識。標識應包括製作日期、工程部位、設計要求和組號等信息。混凝土和砂漿試塊製作後,應在終凝前的試件上刻寫製作日期、工程部位、強度等級,刻寫的文字應清晰可辨。

6.2.3  施工過程中有關建築材料、工程實體檢測的抽樣方法、檢測程序及要求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工程質量驗收標準的規定。

6.2.4 現場工程實體檢測的構件、部位、檢測點確定後,應繪製測點圖,並應經檢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批准。

6.2.5  實行見證取樣的檢測項目,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確定的見證人員每個工程項目不應少於2人,並應按規定通知檢測機構。

6.2.6  見證人員應對取樣的過程進行旁站見證,做好見證記錄。見證記錄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6.2.7  檢測機構的收樣人員應對檢測委託單的填寫內容、試件的狀況以及封樣、標識等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後,在檢測委託單上簽收。

6.2.8 樣品接收應按年度建立台賬,試件流轉單應採取盲樣形式進行,有條件的可使用條形碼技術等。

6.2.9 檢測機構自行取樣的項目應做好取樣記錄。

6.2.10 檢測機構應有符合條件的設施存放所接收的待檢樣品,確保樣品的正確存放、養護。

6.2.11 需要現場養護的試件,施工單位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配備取樣、制樣人員,配備取樣和制樣設備、養護設施,監測並記錄養護的温度和濕度。

6.3 檢測準備

6.3.1 檢測機構應制定樣品管理制度,應設定試樣管理人員負責試樣的管理工作。禁止收樣人員及試件管理人員同時從事檢測工作或向檢測人員泄露試件的信息。

6.3.2  檢測試件應分類編號,編號應全年連續,不重不漏且唯一。

6.3.3  檢測人員應核對試件編號和任務流轉單的一致性,以及與委託單編號、原始記錄和檢測報告的關聯性。試件標識應牢固,不易在流轉過程中脱落或變得難以辨認。

6.3.4  檢測人員在檢測前應對檢測設備進行核查,確認其正常。數據顯示器需要歸零的應在歸零狀態。

6.3.5  試件對貯存條件有要求時,檢測人員應檢查試件在貯存期間與環境條件的符合性。

6.3.6  對首次使用的檢測設備或新開展的檢測項目情況,檢測機構應對人員技能、設備性能、環境條件等進行確認。

6.3.7  檢測前應確認檢測人員的崗位資格,確認檢測操作人員熟識相應的檢測操作規程和檢測設備使用、維護技術手冊等。

6.3.8  檢測前應確認檢測依據、相關標準條文和環境條件要求,並將環境條件調整到操作要求的狀態。

6.3.9  檢測前應確認檢測方法標準,確認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多種檢測方法標準可用時,應在合同中指明選用的檢測方法標準;

6.3.10 工程現場檢測應編制檢測方案。檢測方案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工程概況;

檢測目的或委託方的檢測要求;

6.3.11 檢測委託方應協同檢測機構做好檢測準備和配合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條件、按時提供檢測試件、安排合理的檢測時間、為現場工程實體檢測還應提供相應的配合等。

6.3.12 檢測機構應制定檢測異常情況的處理預案,檢測人員應熟悉該預案。

6.4 檢測操作

6.4.1 檢測應嚴格按照經確認的檢測方法標準和現場工程實體檢測方案進行。

6.4.2  檢測操作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的持證檢測人員進行,一名檢測人員負責儀器操作和讀數,一名檢測人員負責核對和記錄。兩名檢測人員應分別在檢測原始記錄的檢測和校核欄上簽字,共同對操作的規範性和記錄的準確性負責。禁止無證輔助人員進行檢測操作。

6.4.3 檢測原始記錄宜採用統一的格式並應在檢測操作過程中及時真實記錄,原始記錄的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a) 試驗室檢測原始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

1) 試樣名稱、試樣編號;

2) 檢測日期、檢測開始試件和結束時間;

3) 使用的主要檢測設備名稱和編號;

6.4.4  檢測原始記錄有筆誤需要更正的,應由原記錄人進行槓改,槓改後原始數據應清晰可辨,並在槓改處由原記錄人簽名或加蓋印章。

6.4.5 檢測機構對原始數據和記錄進行更改時,應遵循下列規定:

必須有檢測機構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簽名同意並説明原因;

6.4.6  自動採集的原始數據當因檢測設備故障導致異常時,應予以記錄,並由檢測人員作出書面説明,由檢測機構技術負責人批准後,方可更改。每項更改在系統中均應有過程記錄,且修改的內容顏色應顯示為紅色。

6.4.7 檢測完成後應及時進行數據整理和出具檢測報告,並做好設備使用記錄及環境、檢測設備的清潔保養工作。對已檢試件的留置處理除應符合本標準4.1.1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留置的已檢試件應與其他試件有明顯的隔離和標識;

ae) 留置的已檢試件應有完整的封存試件記錄,並分類、分品種有序擺放,以便於查找。

6.4.8  見證人員對現場工程實體檢測進行見證時,應對檢測的關鍵環節進行旁站見證,現場工程實體檢測見證記錄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6.4.9  現場工程實體檢測活動應遵守現場的安全制度,必要時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6.4.10  現場工程實體檢測時應有環保措施,對環境有污染的試劑、試材等應有預防撒漏措施,檢測完成後檢測人員應及時清理現場並將用後的殘剩試劑、試材、垃圾等帶離現場。

6.5 檢測報告

6.5.1 檢測項目的檢測週期應對外公示,完成檢測工作後,應及時出具檢測報告。

6.5.2  檢測報告宜採用統一的格式。由檢測管理信息系統管理的檢測項目,應通過系統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內容應符合檢測委託的要求,並宜符合下列規定。

6.5.3 檢測報告的編制、審核、簽發應符合下列規定:

檢測報告的編制由檢測人員完成;

6.5.4  檢測報告編號規則、檢測報告的編號由4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為3位,是各檢測機構的資質號碼後三位;第二部分為4位,由檢測項目代碼組成,檢測項目代碼按JGJ/T181-2009結合我區情況執行;第三部分為2位,由年份的後兩位組成;第四部分為5位數,根據報告的簽發順序從00001連續編號。

6.5.5  檢測報告應按年度分類編號,編號應連續,不應重複和空號。

6.5.6  檢測報告結論應符合下列規定:

材料試驗報告結論應按國家、行業或地方規定的質量標準給出明確的判定;

6.5.7  檢測報告應登記後發放。登記應記錄報告編號、份數、領取日期、領取人等。

6.5.8  委託方需對檢測報告中的信息進行更改的,應向檢測機構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有委託方負責人簽字蓋章和見證人員簽字蓋章,並經檢測機構技術負責人審核同意。

6.5.9  檢測機構應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台帳,並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涉及結構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項目按規定報送時間報告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

6.5.10 檢測機構不得參與本機構檢測項目的不合格處理。

6.6 檢測數據的積累利用

6.6.1 檢測機構應對日常檢測取得的數據進行積累整理。

6.6.2  檢測機構應定期對檢測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6.6.3  檢測機構應按規定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供有關檢測數據。

7、檢測檔案管理

7.0.1 檢測機構應建立檢測資料檔案管理制度,並做好檢測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分類編目和利用工作。

7.0.2  檢測機構應建立檢測資料檔案室,檔案室的條件應能滿足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的長期存放。

7.0.3  檢測機構檢測檔案管理應由專(兼)職檔案員管理。

7.0.4  檔案內容主要包括管理資料、技術資料。

7.0.5  檢測檔案保管期限分為5年和20年兩種。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結構建築材料的檢測資料彙總表和有關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鋼結構、市政基礎設施主體結構的檢測檔案等宜為20年;其它檢測檔案保管期限宜為5年。

7.0.6  檢測檔案可以是紙質文件或電子文件。電子文件應與相應的紙質文件材料一併歸檔保存。

保管期限到期的檢測檔案銷燬前應進行登記造冊,經技術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銷燬。銷燬登記冊保存應不少於10年。

8、檢測信息管理

8.1 基本要求

8.1.1 自治區建築行業應具備全區統一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信息管理系統,利用互聯網對全區的檢測機構實施有效的檢測信息管理。檢測信息管理包括對檢測機構的檢測數據管理和檢測視頻管理。

8.1.2 檢測數據管理應實現的功能是檢測機構通過檢測業務軟件對檢測過程中的檢測信息自動進行數據採集、數據處理、數據存儲、生成檢測報告並實時上載至檢測信息管理系統。

8.1.3 檢測視頻管理應實現的功能是檢測機構通過視頻監控系統將檢測機構視頻實時上載至檢測信息管理系統。

8.1.4 檢測機構應有專人負責檢測信息管理工作,確保檢測業務軟件和視頻監控系統有效運行及互聯網絡的暢通,檢測信息應及時、完整、準確地傳送至檢測信息管理系統。檢測機構應確保自動採集的檢測數據、檢測報告實時上載至檢測信息管理系統。

8.2 檢測數據管理

8.2.1 檢測機構採用的檢測業務軟件應滿足以下要求:

項目齊全,生成的記錄,數據計算、結果修約、結論判定、報告格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範的規定。

8.2.2 檢測機構應採用檢測業務軟件實時通過網絡將以下數據信息上載至全區檢測信息管理系統:

a) 所有常用建築材料檢測試驗的原始數據、記錄和報告;

be) 建築門窗三性檢測原始數據、記錄和報告;

8.2.3 檢測機構應對所有檢測項目和參數的計算過程、結果及結論進行復核並做相應記錄,發現錯誤或者有異議的,以國家標準、規範為準,出錯原因涉及軟件的應同時告知檢測業務軟件管理部門。

8.2.4 檢測信息管理系統應能提供可供各級建設主管部門使用的,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檢測活動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數據管理的功能,內容包括否超資質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編號是否規範連續、檢測工作行為是否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8.2.5 檢測信息管理系統應能提供可供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使用的,可用於檢查在監工程檢測報告,可查詢在監工程檢測信息的功能,可實現工程質量監督與工程質量檢測的互動或管理。

8.2.6 檢測機構在出具的檢測報告以檢測信息管理系統中的檢測報告為準,如只有書面檢測報告,而在檢測信息管理系統中無相應的檢測報告,此書面檢測報告即可判定虛假檢測報告。

8.3 檢測視頻管理

8.3.1 檢測機構應安裝視頻監控系統,並實時上載至檢測信息管理系統。

8.3.2 檢測視頻監控系統由安裝4路或以上視頻監控點組成。視頻監控區域應覆蓋客户接待中心、混凝土檢測室、水泥檢測室及鋼筋性能檢測室,並且能觀察到試樣留置區域情況。

8.3.3 工作時間內,檢測機構必須開動遠程視頻監控、錄像存儲、雲台控制等設備,實現檢測信息管理對本檢測機構的信息管理。

8.3.4 檢測機構應建立檢測視頻存儲設備,檢測視頻保存時間為3個月。

8.3.5 檢測信息管理系統應能提供可供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監督人員使用的,可用於檢查對在本行政區域內檢測機構的檢測日常工作情況進行檢測視頻管理的功能,內容包括檢測流程是否規範,檢測操作是否符合相關規範規程的要求。

由以上信息可以看出,建築工程質量檢測法規的結構是編輯完善的,且包含的內容較多,對建築工程的一些專業性的屬術語也做了概括性的介紹,方便不懂得相關知識的人閲讀。在驗收工程時,需要按照該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測完成後,需要出具書面報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