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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自律公約有哪些內容?

成都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自律公約有哪些內容?

成都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自律公約有哪些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建築工程檢測從業行為,維護檢測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檢測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檢測事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及《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制訂本公約。

第二條 凡在我市開展建築工程檢測活動的簽約會員單位,應當遵循本公約。

第三條 本公約的監督執行機構是寧波市建築工程檢測行業協會。

第二章 具體約定

第四條 檢測機構開展建築工程檢測活動,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嚴謹、公正”的職業準則,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檢測的法律、法規及規程要求,切實履行職責,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

第五條 檢測機構或檢測人員在開展檢測活動中,提倡遵守職業道德或行業準則:

(一)堅持科學檢測,反對出具虛假報告。

(二)應當通過正當途徑獲得業務,反對採用錢物、消費回扣和商業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業務。

(三)會員單位之間應加強溝通,相互尊重,互助互信,反對詆譭、誹謗其他檢測機構,損害同行形象和利益。

(四)應加強對員工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從業人員廉潔自律的約束機制,嚴格遵守檢測技術標準,保證檢測工作公平、公正。

(五)倡導會員之間團結協作,公平競爭,不惡意吸收簽約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

(六)自覺遵守檢測行業的收費標準、自覺維護行業收費秩序。反對故意壓價競爭,或以低於合理標準的價格招攬、承接業務。

(七)杜絕其他違反職業道德或行業準則的行為。

第三章 違約處理

第六條 檢測機構違反本公約第五條的具體約定,應接受寧波市建築工程檢測行業協會對違約行為給予的如下處理:

(一)提醒或警告。

(二)在行業內部或向社會公開進行通報批評。

(三)責令退出行業協會。

(四)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章 管理

第七條 協會祕書處為寧波市建築工程檢測行業自律公約的監管部門,負責以下事宜:

(一)組織實施、解釋修訂自律公約。

(二)受理對違約事件的投訴、舉報和申訴。

(三)調查核實被投訴、舉報的違約事件。

(四)違約行為的認定處理和執行。

第八條 投訴舉報受理的一般工作程序

(一)接到投訴、舉報及申訴,祕書處及時組織調查。

(二)祕書處核實違約事實,提出處理建議,提交理事會討論決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自律公約主要就是如何來嚴格的要求把工程質量可以更好的管理好,不能存在有任何的虛假行為,如發現有任何人濫用自己的職權,那麼都是要受到嚴重的處分,所以,質量是我們最重要的一關,必須要好好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