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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當今這個社會,對於一項成功的工程來説,質量就是這項工程的靈魂所在。同樣的,這個也適用於建設工程,我國相關的法律也規定了建設工程質量的檢測監管等。但是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卻有人不瞭解。那麼,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的法律規定是什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負責對本市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負責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批。

區縣建委負責對其監督工程的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二、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四條 從事工程質量見證檢測及專項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應取得相應的檢測資質,並在資質範圍內開展檢測工作。

第五條 檢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的人員、設備、工作場所、管理制度等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及本規定的要求,並經市建委審查後方可從事質量檢測活動。

第六條 檢測機構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應當符合《建設工程檢測試驗管理規程》(DB11/T386-2006)的要求。

第七條 檢測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經過相關檢測技術培訓,並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

檢測機構技術負責人應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工程師以上職稱,並從事工程質量檢測工作3年以上。

第八條 檢測機構應建立檢測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統,實施檢測數據計算機輔助管理,並具備按規定將檢測數據上載到市建委檢測數據監管系統的條件;涉及力值的檢測設備應實現數據自動採集。

第九條 檢測機構的工作場所及儀器設備的配置應與所申請檢測資質範圍相對應,滿足檢測工作需要,並符合本規定附錄的有關要求。

第十條 市建委應在規定時間內對檢測機構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到檢測機構現場進行核查。

第十一條 專項檢測業務內容包括:

(一)地基基礎工程檢測;

(二)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

(三)建築幕牆工程檢測;

(四)鋼結構工程檢測;

(五)國家及地方標準、規範規定的其它專項檢測項目。

第十二條 見證取樣檢測業務內容包括:

(一)水泥物理力學性能檢驗;

(二)鋼筋(含焊接與機械連接)力學性能檢驗;

(三)砂、石常規檢驗;

(四)混凝土、砂漿強度檢驗;

(五)簡易土工試驗;

(六)混凝土摻加劑檢驗;

(七)預應力鋼絞線、錨夾具檢驗;

(八)瀝青、瀝青混合料檢驗;

(九)國家及地方標準、規範規定的其它見證檢驗項目。

三、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單位工程見證檢測業務應委託一家見證檢測機構;同一個專項類別中的檢測項目不得分解委託。

第十四條 見證檢測機構出具的見證檢測業務範圍內的檢測報告,應加蓋 “見證檢測”鋼印。

第十五條 檢測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在其資質許可規定的工作場所開展檢測工作。

第十六條 檢測機構不得承擔與其有隸屬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委託的質量檢測業務。

檢測機構違反上款規定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該工程的技術資料;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檢測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發生變更時,檢測機構應於三十日內告知資質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檢測機構在檢測工作中發現檢測項目結果不合格,應及時告知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九條 見證檢測機構應將檢測數據及時上載到市建委檢測數據監管系統,對涉及結構安全的鋼筋、混凝土試件等材料檢測數據應實時上載。

專項檢測機構應將不合格檢測結果及時上載到市建委檢測數據監管系統。

第二十條 市建委每年組織進行比對試驗以驗證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取得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必須按要求參加。

首先我國出台了相關的質量管理檢測辦法,其次,在這個辦法中明確提出了對建築工程的資質管理以及對於建築工程的監督管理,此外,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