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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辦法檢測機構規定什麼

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辦法檢測機構規定什麼

在我國,申請承擔工程項目並實施工程建設,並不是所有機構和單位都可以進行的,相關機構需要獲得相應的資格資質許可,才可以實施建設。各個省市在具體實施方面都有相應的規定,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辦法關於檢測機構資質的規定有哪些?請看下文。

一、檢測機構資質申請

第十條 新設立的檢測機構申請資質,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浙江省建設工程檢測機構資質申報表一式三份及電子版(見附件三);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

(三)與所申請檢測資質範圍相對應的計量認證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四)辦公和試驗場所房產證明或租賃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五)企業資信證明及股權設置情況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及所申請項目的技術負責人任職文件、學歷證書、職稱證書、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及其個人工作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檢測技術人員名冊及相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證明、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執業資格證書、崗位證書原件及複印件等有關證明和資料;

(七)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制度及內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等資料。

第十一條 已具有某項檢測資質,需申請其它業務檢測資質的,除提交第十條所列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正本、副本複印件;

(二)企業的財務決算年報表;

二、檢測機構資質受理

第十二條 檢測機構申請資質應向企業註冊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所有申請材料,並交驗相關證件、證明原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單位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

第十三條 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查驗,複核企業提交的證件、證明原件並在相應複印件上加蓋核對專用章,並組織專家組對申請機構進行現場核查(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出具受理意見和核查意見,填寫《浙江省建設工程檢測資質審查彙總表》(見附件四),連同企業申請材料(不含原件)一起報送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的檢測機構資質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組對檢測機構申請項目進行現場核查(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根據審查結果做出書面決定,對符合資質標準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檢測機構資質證書》,並報建設部備案。

三、檢測機構資質審查

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對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核查時,應對核查對象的資質條件、內部管理、技術能力等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提出核查意見,填寫核查表。

第十六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包括正本、副本及一枚資質專用章。資質證書正本與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專用章與證書配套使用。

第十七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檢測機構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0個工作日內,按本辦法申請審批程序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沒有下列行為的,有效期屆滿時,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在資質證書正本、副本上加蓋延期專用章。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延期,並書面通知檢測機構,説明理由。

(一)超出資質範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轉包檢測業務的;

(三)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質證書的;

(四)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鑑定結論的。

(五)出具錯誤的檢測結論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主要檢測儀器未經檢定或超出檢定週期以及功能損壞仍進行檢測,情節較為嚴重的;

(七)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八)未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要求進行抽樣、檢測或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

(九)聘用未取得崗位證書的檢測人員從事相關檢測工作情節較嚴重的;

(十)在檢測工作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的。

(十一)有其他不良行為且已造成較嚴重後果的。

第十八條 檢測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後不申請延期的,其《檢測機構資質證書》自行失效。

第十九條 檢測機構取得資質後降低資質條件,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回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條 檢測機構因改制或者分立、合併,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資質條件變化的,檢測機構應根據變化後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資質。

第二十一條 檢測機構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應向所在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十二條 檢測機構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一)因破產、倒閉、撤銷、歇業,或因其它原因終止業務的,應當於15日內辦理註銷手續。

(二)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等,應於3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三)遺失《檢測機構資質證書》的,應在省級以上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後領取新證。

綜上可知,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辦法中,對於檢測機構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都有明確的規定。相關機構需要提交相應的材料去申請檢測資質,建設部門受理申請,進行評估後頒發證書,獲得證書的機構才能從事相關的建設活動,並且,該證書有效期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