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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保金按照3%的預留比例是如何規定的

建設工程質保金按照3%的預留比例是如何規定的

一、建設工程質保金按照3%的規定從什麼時候執行?

工程質量保證金又稱建築工程信譽保證金,是指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以參照執行發包人與承包人應該在合同中約定保證金的預留方式及預留比例。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後,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和預留保證金。從2017年7月1日起,建築領域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二、承包合同中關於質量保證金的條款有哪些?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1、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2、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3、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4、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5、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6、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三、發包人應該接到申請後多久返還質保金?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按承包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

每一項工程都彙集許多血汗,也承載了許多人的夢想,所以一定要在合同內説明好關於質保金的相關合約內容,這是對工程也是對所有人的一種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