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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保金的規定比例的規定是怎樣的?

當代社會,通常情況下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施工方跟承包方關於工程質量都會有一個質保金,質保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工程的質量,當然這個質保金是有一定的比例要求的,那麼最新工程質保金的規定比例的規定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工程質保金的規定比例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2017年7月1日工程質保金3%是怎麼規定的?

工程質保金預留比例不高於結算總額的3%

工程質保金預留比例不高於結算總額的5%,也是出自《清理保證金通知》中的要求。《老辦法》並未強制性要求工程質保金的預留比例,只是規定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可參照執行。實踐中雖然大部分工程項目的質保金的預留比例未超過5%,工程質保金3%最新規定但對於一些新型或風險較大的項目,發包人還是會預留較大比例的工程質保金,作為其項目的風險控制措施。

在當前競爭激烈的建築施工行業,很多工程承包項目中承包人的淨利潤都達不到5%,預留過高的工程質保金無疑會讓承包人承受過大的資金壓力。並且,工程質保金本質上並不是保修費用,只是一種擔保措施。為此,《辦法》在限制工程質保金預留比例的同時,推行銀行保函制度,規定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並規定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此舉將大大減少施工企業的資金佔用和現金流壓力,顯著減輕施工企業負擔。

二、工程質保金的新規定的變化:

1、首次明確缺陷責任最長不超過2年

缺陷責任期直接關係到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時間,關係承包人切身利益。實踐中,發包人經常有意或無意將工程質量保修期與工程質保金的返還掛鈎,要求在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方可返還質保金。但根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質量保修期限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因此,如果按照發包人的要求,那麼質保金就要等到工程壽命結束才能收回,這顯然是對承包人不公平的,由此也造成了大量的質保金返還爭議。

雖然《老辦法》中規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但並未明確缺陷責任期的最長期限。在發承包雙方未對缺陷責任期明確約定的情況下,質保金的到底應當何時返還。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此的觀點並不統一(以2年、5年作為質保金最長返還期限的案例均有出現)。本次新出台的《辦法》規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這是國家首次正式對缺陷責任期最長期限進行明確,將有利於減少質保金返還爭議,緩解承包人被拖欠工程尾款的狀況。

2、已繳納履約保證金,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保金

《辦法》第六條規定,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其中,關於已繳納履約保證金,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保金的規定,最先出自《清理保證金通知》;已採用其他保證方式,不得再預留保證金的規定,系之前《老辦法》的原文規定。

首先在以前我國工程質保金預留的款項不能夠高於最後結算的款項的百分之五,但是7月1日開始執行的最新工程質保金的比例是不能夠超過最後總結款的3%。也許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是不太清楚建議諮詢律師。

標籤:質保金 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