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和墊資的區別有哪些
一、工程欠款和墊資的區別有哪些
鑑於工程欠款屬於發包人的違約行為,因此具有懲罰性,墊資是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更加註重雙方之間的合意。兩者最主要的區別體現在:對於墊資,首先當事人是否約定是墊資,如果約定是墊資就按墊資來處理,這時可以請求返還墊資,如果對墊資還約定有利息的,也可請求支付利息,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如果對墊資沒有約定利息的,是不能要求支付墊資利息的。如果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就按工程欠款來處理。對於工程欠款,無論是否約定有利息,都是要支付利息的,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約定的按約定處理,這時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也不再受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限制。
二、工程欠款的社會危害有哪些
1、影響建築企業的生存與發展;
2、影響整個建築市場不能正常運行;
3、給工程質量和安全留下了隱患,由於資金上的拮据,一些施工企業不得不在材料、工藝上下功夫,甚至建築工人的一些必備安全措施也得不到保證;
4、影響社會的穩定。
墊資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簽訂後,不要求發包方先支付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資金先進場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階段或者全部工程完工後,再由發包方支付工程款的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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