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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可以剝奪撫養權嗎,有哪些法律依據

中國可以剝奪撫養權嗎?有哪些法律依據?

撫養權作為我國保障兒童的一項基本法律,是父母應向子女行使的一項義務。但隨着社會的發展,生活中有很多父母不愛惜自己的子女,對子女的生活和學習起不到什麼好的作用。那在這種情況下中國可以剝奪撫養權嗎有哪些法律依據,小編就這一問題為你帶來詳細的解答。

關於監護權的剝奪: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五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法院可以撤銷父母的監護人資格,但是需要特定主體向法院提出申請,這裏的“有關人員或單位”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中的規定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法院撤銷父母的監護人資格後,將指定新的監護人。法院根據對未成年人有利的原則,視情況徵求未成年人的意見,按照法定順序,優先從未成年人的近親屬中指定。沒有相關親屬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因此,如果必須剝奪父母的監護權,法院會盡可能在孩子的親屬當中選擇合適的監護人。由於配套制度的缺失,讓居委會等相關單位擔任監護人在現實中缺乏可操作性。將孩子安置到孤兒院之類的兒童福利機構就更不可能了,正如其他答案所説,對孩子很不利,也沒有法律依據。

關於拘役、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和行政拘留,所以理論上如果父母行為性質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公安機關可以對其拘役和罰款。不過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還是以批評教育為主。

在對子女的生活不利或身體傷害時可依法由法院進行撫養權力的轉移。但父母依照法律必須支付撫養費,但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在這部分法律法規執行的過程中還是存在一定難點,對轉移撫養權的子女配套上還有一定缺失。所以請父母珍愛自己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