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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爭兩個小孩撫養權有哪些法律依據

男方爭兩個小孩撫養權有哪些法律依據

我國離婚案件中,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是一類比較重要的法律問題。我國的相關神審理力單位會根據相應的事實進行相應的判決的。那男方爭兩個小孩撫養權有哪些法律依據呢,下面小編就這類撫養問題為大家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兩個小孩均在兩週歲以內的,女方基本上可以爭取到兩個小孩的撫養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的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一個小孩在兩週歲以內,另一個小孩在兩週歲以上,女方有條件同時爭取兩個小孩的撫養權。

根據最高法上述司法解釋,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也就是説差不多能確定兩週歲以內的小孩會判給女方。假如小孩在兩週歲以上十週歲以下,若能舉證證明男方具有家庭暴力、賭博或者不僅撫養義務等惡習並且不利於小孩成長的,法院可能就會把另外一個小孩的撫養權也判給女方,女方也就成功爭取到了兩個小孩的撫養權。

假如另一個小孩在十週歲以上,若孩子願意跟隨女方生活,那麼法院也會遵從孩子的意願,判給女方撫養,此時女方也爭取到了兩個孩子的撫養權。

三、兩個小孩都在兩週歲以上十週歲以下的,男方、女方都有條件爭取同時撫養兩個小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這類撫養權裏的爭取,男方應出示孩子相應的生活情況,和自己在一起生活更適合孩子的生長,孩子和自己的感情更為密切。這樣才會得到相應的審理部門的同意,也符合我國案件的審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