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降低撫養費的法律依據情形有哪些?
一、起訴降低撫養費的法律依據情形有哪些?
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在下列條件出現時,可以和另一方協商減免撫養費,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1、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失去經濟來源,確有困難無力支付,且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確有撫養能力的;
2、收入明顯下降,暫時無力按原來的協議或者判決履行支付義務;
3、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確無撫養能力的;
4、確有困難無力支付,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二、撫養費的標準
1、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2、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4、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撫養費起訴的規定有哪些呢?
我國法律規定,離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撫養的義務,如果有一方不履行義務,便意味着違反法律,更直接地回答不支付子女撫養費怎麼辦?
向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在確定關係方面,女方不需要提供太多的證據。如在法庭上,男方不認可關係,女方可當庭要求進行親自鑑定,如果男方拒絕進行親子鑑定,法院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判決男方支付撫養費。假若男方已經支付過一段時間撫養費,如果是用銀行劃款的方式,劃款的單據也可以作為間接證據。
綜合上面所説的,撫養費是可以降低標準的,但是必須要有適當的法律依據才能得到法院的認可,因此,我國也是專門的出了標準,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需求,所以,有困難的話是可以利用法律途徑來幫助自己,但是必須要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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