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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撫養權包含哪些法律依據?

喪失撫養權包含哪些法律依據?

喪失撫養權包含哪些法律依據?

一般來説就是父母的撫養能力,也就是經濟來源。

對於子女的撫養主要考慮子女年齡,父母各方給孩子提供的成長環境誰更有利於孩子的身心成長等因素,同時還要一併考慮父母哪一方能給子女更好的經濟條件和更周全的照料。

“撫養費”,顧名思義,是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所必須的費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內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基於夫妻離婚後,子女無論隨父方還是隨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關係不因夫妻離婚而改變。

但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時間應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第三十號法釋作出如下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中指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學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和“喪失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子女的撫養費的具體數額,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子女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計算。

失去撫養權意味着什麼

離婚時,放棄撫養權意味着孩子由對方撫養,自己支付撫養費 。但如果有如下情形,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主張變更孩子撫養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5.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綜合上面怕説的,撫養權對於一對離婚夫妻來説是特別重要的,一般在判決誰是監護人的時候都會根據誰能有利於孩子的成長誰就撫養孩子長大,另一方者給撫養費,這也是對孩子最好的按排,所以,在協商撫養權的時候一定要好好的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