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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撫養權的法律依據都有哪些

判決撫養權的法律依據都有哪些

撫養權是我國一類較為特殊的權利,我國進行合法離婚的婚姻雙方,對相關子女的撫養義務叫做撫養權。人民法院在進行這類案件的判理時是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的這一標準進行判罰的。下面小編就判決撫養權的法律依據都有哪些,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 法院依據什麼判決撫養權歸屬?

夫妻離婚時,如果能自行對孩子撫養權協商一致,不管歸哪一方撫養,或者是雙方輪流撫養、共同撫養,法院一般都不會干涉。

如果對撫養權問題協商不成,雖然説都是孩子的親生父母,理論上給誰都可以,但法院總要依據一定的規則來作出判斷。

法院作判決總的原則就是一個,即“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當然,這個原則在法院判決時要通過很多具體情況來衡量。下面就介紹一下可能影響撫養權歸屬的一些因素。

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明瞭以下規則: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判決撫養權的法律依據都有哪些,我國對做這類權力的判決有着較為詳細的要求。規定這類撫養者必須是對子女的成長是有利的,符合相關的撫養條件的。如患有疾病或相對品德行為方面有嚴重的問題的人,我國的法律不予支持這類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