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遺囑是否有效,遺囑有效該怎麼認定
遺囑的效力,即遺囑的法律拘束力。該效力是指,遺囑可作為合法取得財產的依據。由於按遺囑繼承時,立遺囑人即財產的原所有人已經死亡,因此遺囑的法律拘束力是針對遺囑繼承人而言的,但有效與否是根據立遺囑人訂立遺囑的行為確定的。那麼究竟如何認定遺囑是否有效?也就是説,認定遺囑是否有效的標準是什麼?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一、如何認定遺囑是否有效
認定遺囑是否有效,要看遺囑是否滿足有效的要件,具體來説: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二、認定遺囑是否有效的標準是什麼
只要不存在下列遺囑無效的情形,遺囑便是合法有效的,應得到完全執行。遺囑無效包括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具體包括:
1、遺囑人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最高法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立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是在受脅迫、受欺騙或神志不清的情況下進行的;偽造的遺囑;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基於財產處分上的原因而遺囑無效。
(1)立遺囑人生前已處分了遺囑涉及的財產,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是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產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所以立遺囑人可在遺囑生效前,即生前處分其作為遺產的財產。一旦遺囑人生前處分了遺囑中所涉及的財產,就等於遺囑人變更了原來遺囑中相應的內容,導致遺囑部分或全部無效。
(2)遺囑處分的他人的財產導致遺囑無效。 遺囑只能處分立遺囑人個人財產,而不能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屬於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產或其他人所有的財產。涉及處分他人財產的,遺囑部分無效,但不影響遺囑其他部分的效力。
4、遺囑違反法律強制性撫養義務而導致無效。
(1)遺囑中未留特留份而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份額,一是造成其生存危機,二是將增加社會負擔。這是法定的強制性規定,如果遺囑沒有保留特留份,在遺產處理時,應首先留下必要的遺產,剩餘的部分再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2)遺囑沒有給胎兒保留繼承份額,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最高法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當從繼承人繼承遺產中扣回” 被繼承人死亡後,撫養子女的義務隨之消失,但對於胎兒出生後是活體的而言,其需要撫養教育費用,遺囑不得侵害其生存的權利。因此,遺囑如果不給胎兒保留相應的份額,將導致遺囑部分無效,應從遺產中撥出一部分作為胎兒的繼承份額。
5、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間衝突造成遺囑無效。
遺贈撫養協議因是雙務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再次是繼承。對同一財產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遺贈撫養協議為準。如果,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遺贈相沖突,衝突部分的遺囑內容無效。
6、遺產中的消極財產大於或等於積極財產,即債務清償後無剩餘財產,導致遺囑無效。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如何認定遺囑是否有效”以及“認定遺囑是否有效的標準是什麼”有了進一步認識。確認遺囑無效後合法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安排。沒有遺囑或者遺囑因各種原因無效或者雖有遺囑,對於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如果就遺囑效力產生糾紛,最好請專業的遺產繼承律師幫忙,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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