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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繼承權可以繼承碼

土地承包繼承權可以繼承碼

土地承包繼承權可以繼承碼

按規定農村土地承包人死亡後,繼承人對在土地承包期限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繼承的權利。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

承包經營權就是承包人(個人或單位)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其特徵在於:

1、承包經營權是存在於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

2、承包經營權是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

3、承包經營權是為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權利。

4、承包經營權是有一定期限的權利。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4條、第15條的規定,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其期限為30年。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這類承包權包括相應的山嶺、草原、水面的承包權益,這類權益符合法律規定的,都可以由自身的子女或相應的財產繼承人進行繼承辦理。我國的辦案機關對這類財產進行核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積極的辦理過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