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死亡子女可以繼承嗎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死亡子女可以繼承嗎?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採取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對於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家庭承包是以户為單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對於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理由在於,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個人的名義而非農户進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自然可以繼承。
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物權,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承包經營權系用益物權,《民法典》第330條至343條對此有專門規定,該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所謂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並非擁有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只能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行使所有權。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不屬於繼承財產。
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從中看出,林地由於承包週期長,可作為遺產繼承,其他耕地的收益應作為遺產繼承。
或許有人提出,如果承包經營權人死亡,其生前承包的土地怎麼處理。我認為,在把收益權行使後,土地依法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或者由集體經濟組織調整給他人承包。這也避免符合條件的人無地可包和一人承包數份土地現象
在文中我們都知道了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死亡之後的繼承有兩種不同的情況,如果是家庭承包的話,只有林地的承包人死亡之後子女才能夠進行繼承,但是耕地或者草地這些農用土地經營權是不能繼承的,如果是個人承包的方式承包人在承包期內如果死亡的話,他的子女是可以繼承承包權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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