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繼承可以嗎
一、土地承包經營繼承可以嗎
對於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家庭承包是以户為單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對於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理由在於,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個人的名義而非農户進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自然可以繼承。
二、農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期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
1、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承包期間,發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兩種變化情況:
(1)承包期間,承包方人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户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2)承包期間,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户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會發包方。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例外: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況對個別農户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進行適當的調整,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個人只可以支配自己的財產,不是自己的財產不可以進行支配。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是歸集體所有,城鎮的土地所有權是歸國家所有。個人取得土地的使用權是進行繳納土地出讓金,並且土地使用權也是有時間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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