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本金判決已生效,利息部分再起訴應否受理
追討本金判決已生效 利息部分再起訴應否受理
【案情】
2011年5月8日,何某某借款8萬元給朋友賴某某,約定借期一年,月利率為1.5%。後賴某某未按期歸還,何某某遂於2012年11月對賴某某提起了本金的歸還之訴,判決已經生效。2013年12月,何某某又單獨就該借款的約定利息再次提起訴訟。
【分歧】
追索借款本金的判決已經生效,再單獨向法院提起追討利息之訴,此案法院應否受理?對此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此案已經法院審理並判決生效,在對本金起訴時何某某沒有提及利息,應視為其自願放棄了對利息歸還的訴訟請求,按“一事不再理”原則,加之,利息屬於附屬權利,依附於本金,既然本金歸於消滅,就不存在利息問題了對利息之訴不應當再受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案中利息與本金是不同的物,對利息的訴訟既可以和本金一起訴訟也可以分開訴訟,在第一次訴訟中,何某某沒有對利息提出請求,不視為放棄對利息的請求權,從有利於保障當事人權益的角度來看,應認為是何某某對利息的歸還請求權保留了自己的訴訟權利,且利率標準符合法律規定,現對利息進行起訴,應受理。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若何某某在本金起訴時提及利息,則不予再起訴;若在對本金起訴時未曾提及過利息,則仍可起訴,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限制。理由如下:
我國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這就是我國民訴法中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體現。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重新起訴;在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後,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係再行起訴。從法理角度來看“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主要是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訴累。因此正確理解“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含義,及適用範圍就顯得尤其重要。具體而言,所謂“一事”是指同一當事人(指從訴訟主體角度而言),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訴訟請求(此同一法律關係和同一訴訟請求是從訴訟客體的角度來説的)。因此判斷是否為“一事”應從訴訟主體和訴訟客體兩方面來看:第一,從訴訟主體來看,即是否是同一當事人。第二,從訴訟客體來看,應明確兩點,一是要看賴以訴訟、有爭議的法律關係是否同一;二是該法律關係為實體法律關係。
本案中,何某某和賴某某約定了貸款的利息,那麼何某某就對本金和利息的享有歸還請求權。雖然兩次訴訟主體相同,但從訴訟的客體來看,第二次訴求的利息是第一訴求的本金而生的收益,即法律上的孳息,它和本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物,由此派生出兩個獨立的訴訟請求,是兩個可分之訴,當事人可以把它們放在一起起訴,也可以分開起訴,何某某第一次的訴求和法院的判決都只對本金進行了處理,當事人在第一次起訴時也未對利息主張權利,視為保留對利息的訴訟請求,而法院也沒有對利息進行實體處理,既沒有對利息返還這一法律事實進行裁決。因而也就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拘束。
因此筆者認為,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何某某提起對利息的返還之訴應該得到法律的支持。對何某某在本金之訴後再對約定的利息進行起訴,法院應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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