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嗎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嗎?
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存在繼承問題,因為本身就是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家庭承包是以農户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當農户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應當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可以繼承。
二、無人繼承的遺產應該怎麼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被繼承人税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清償被繼承人税款、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的原則】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
三、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這些耕地不能按照遺產的性質繼承,承包土地期間取得的收益是當事人的個人財產,屬於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的都可以按照遺產來繼承,由誰繼承要看有沒有遺囑,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順序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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