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權是否可以繼承?
在現代社會中,有不少人都認為,只要是父母留下來,不管是財產還是權利,自己作為繼承人,無論從法律還是從情理上講,都可以去繼承,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那麼,在法律上,農村土地承包權是否可以繼承呢?關於這個問題,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農村土地承包權是否可以繼承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261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也就是説,公民作為承包人的,其承包的收益,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屬於公民個人的私有財產,可以繼承。在現實生活中,農村的承包合同有的可以當年見到收益,有的需要幾年、十 幾年或者更長的時間才能有收益,這樣的長期承包合同就可能發生合同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問題。公民基於承包合同所取得的收益,在他死亡後,必然要轉歸他的繼承人所有。對於某些承包合同,收益慢、週期長,10年、20年才有收益,在未取得收益時,承包的公民已經死亡。但該公民為此付出勞動,投入了資金,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把承包人為此投入的資金、勞力及其增殖和孳息,合理折價補償。其補償金應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
目前農村的承包合同絕大部分是家庭聯產承包合同,是以家庭名義承包的,承包權為家庭成員共同享有,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並不影響合同的履行,其承包合同關係不變,家庭的其他成員仍然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合同的有效期為50年,就應當履行50年。這種繼續履行承包合同不是繼承,而是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辦理。有人把這種較長期限的承包合同的履行,説成是承包權的繼承,這其實是一種誤解。
二、財產繼承有時間限制嗎
我國民法典第1145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如果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並且不能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果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繼承的房屋進行交易,就已經不是繼承的事情了,而是先繼承之後再進行交易,所以要按照普通的房屋交易事項對待,所以相關的税費都要繳納。即無論房屋來源如何,進行交易的時候都應該繳納相應的税金。
正確認定繼承開始的時間,具有重要意義:
1、它是遺囑和遺贈生效的時間。
2、它是確定被繼承人遺產實際內容的時間。
3、它是分割遺產和放棄繼承權效力應溯及到的時間。
4、它是法律上的期待繼承權轉化為現實繼承權的時間。
5、它是確定繼承人範圍的時間。
6、它是20年最長權利保護期的起算時間,因繼承發生的民事糾紛,從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關於農村土地承包權是否可以繼承的問題,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由於我國農村現在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因此,在父母去世之後,是不影響原來的承包關係的,但這卻不能理解為是對農村土地承包權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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