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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老人土地繼承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一、在農村老人土地繼承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在農村老人土地繼承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是個人的遺產,不能繼承,它需要有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身份才能使用,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可以繼承。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家庭承包是以農户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當農户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應當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二、法定繼承順序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農村的土地是集體財產,城市的土地是國有財產,可是,地上建築物是公民的私人財產,所以,對地上建築物的繼承問題並沒有其他特殊的規定,地上建築物的繼承,有遺囑的按遺囑執行,沒有遺囑的,法律規定的遺產繼承順序也很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