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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土地承包權繼承的問題

農民土地承包權繼承的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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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權可以繼承嗎

可以。唯有人身權不可以繼承,財產權一般都可以繼承。

法律規定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從法理上分析,《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其含義是指家庭承包經營權只能屬於農户整個家庭,而不是屬於其中某一個家庭成員。因此,當家庭中某個成員死亡的,作為承包方的“户”還存在,因此不產生繼承問題,此時該户內其他人口都是承包經營權人,應當由其他承包人繼續經營,這有助於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當承包經營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個成員都死亡,即家庭整體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許繼承,而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後重新分配,用於解決人多地少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