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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農村責任土地繼承問題規定如何?

一、老人去世農村責任土地繼承問題規定如何?

老人去世農村責任土地繼承問題規定如何?

老人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土地,無論老人和子女是不是分户,土地確權應該歸其兒女所有,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規定:土地承包人應得的土地承包權益,按照繼承土地承包法繼承,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土地。 農村的宅基地屬於村集體所有,按規定,宅基地不可以作為財產繼承,但是房屋是可以作為財產繼承的,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的兒女擁有農村房屋的所有權。

二、法律依據

對此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作了原則性規定,即“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同時,《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規定:承包人以個人名義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園、茶園、桑園等)、山嶺、草原、灘塗,水面及集體所有的畜禽、水利設施、農機具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承包合同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為保護集體資產和促進生產發展,對技術要求較高的專業性承包項目,如第一順序繼承(配偶、父母、子女)中只有不滿16週歲的子女,或者只有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集體可收回承包項目,重新公開發包。但死者“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由發包方或承接承包合同者給予合理補償,其補償作為遺產依法繼承。《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耕地。該法第三十條規定,婦女喪偶後,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可見,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如其繼承人有履行能力,可以繼續承包。發包方不得以承包人死亡為由收回承包物。

規定是隻能本村户籍子女才可以繼承

關於土地,無論是農村土地還是城市的土地,作為一個自然人是不可能獲得土地的所有權的,但是可以通過出讓或者是政府劃撥的方式獲得土地的使用權,擁有使用權之後,可以在土地上蓋房子,對於該房子,就可以依法獲得所有權了。